信任是基金行业安身立命的基础。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迈开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佣金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份共19条的管理规定,围绕调降交易佣金费率、分配比例上限、券商及基金公司合规内控、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推进。
公募基金的费率改革已于2023年7月正式开启,共分三个阶段:目前第一阶段的工作已有序展开,如主动权益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已有序调降,首批浮动费率试点产品稳步推出;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定》预示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将启动,行业综合费率将继续稳步下降;同时,第三阶段规范基金销售环节收费及其他配套改革举措正稳步推进。
本轮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佣金制度改革,将显著降低基民的投资成本,中金公司的研究结果显示,交易佣金费率的调降,将向投资者年化让利逾60亿元。这是给投资者带来的实惠。
不过,佣金费率改革并非简单地降低基民的投资成本,更主要是将改变整个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生态,即对基金市场的买卖竞争格局、业务布局、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如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费率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费率的两倍等,这预示着券商研究将难以进行整合销售,这有助于推进研究市场的竞争格局,券商研究所要在市场立足,更需要的是专业的资产挖掘能力。这将重塑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关系。
同时,佣金制度改革下,浮动佣金费率试点将有助于打破基金公司不问业绩、旱涝保收的运营模式,纾缓基金行业中基金公司与基金投资者的激励约束不兼容性,使基金公司的收益更多依靠其专业投资能力,而非其牌照红利,使基金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本源,更加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
一直以来,公募基金存在的一大顽疾就是基金公司的信托责任存在软约束问题,这突出表现为基金公司的业绩和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存在不匹配、不协同问题。
这种激励约束机制,致使基金公司将内部资源更倾向于基金销售,基金销售得越多,基金管理规模越大,基金公司的收入就越高,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了基金公司在专业核心投资能力方面的钻研。
同时,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基民一旦购买基金,其资产就处于近乎失控的状态,基民只能基于人性本善的信念,期待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能善待其资产,这导致基金资产主要依赖于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商业伦理、道德约束,而非依靠严丝合缝的制度性支持框架。目前基民主要只能以用脚投票的办法,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进行事后的约束。
当然,促使基金公司和基民达成更好的和解,这只是权宜之计,要真正推动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需从制度上夯实基金公司的信托责任,真正通过支持性的制度框架,推动基金公司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
根本上需为基民构建一个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和制衡机制。这一方面需做实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功能和权限,让其参与基金行业的佣金费率改革,维护基民合法权益;同时,在基金行业引入集体诉讼、辩方举证制度等,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成本等。另一方面,需探索公司制基金公司范式,其好处是借助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强化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制度性约束。此外,对契约型基金可探索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更换制度,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以培育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市场。
信任是基金行业的根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责任,不仅需要人性本善的道德和伦理约束,更需要树立人性本恶的制度硬约束,因此制度性地拓宽基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和能力,是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引入如何降低投资者的被代表成本和搭建基金管理人专业能力竞争市场,是基金行业确定的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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