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靠谱的,也是非常荒谬的。这是对职业年金的误解,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但现在是信息社会,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有的人是对相关知识缺乏了解而导致的认识误差,需要认真学习、了解相关的知识要点。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之一,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构成的,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也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外,还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按照《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范围,主要是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完全一致。职业年金的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工作人员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除了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外,还要领取职业年金。由于职业年金要产生投资收益,所以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要远远高于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于都是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由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要远远高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以职业年金也会大幅度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早期的退休中人,由于职业年金的缴费年限不长,因此职业年金比较低,在养老金中的比重不高,但越往后退休的人,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长,职业年金在养老金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为国家工作的,他们的老板就是国家,他们的工资福利全部都是由财政来供养。国家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老板,依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这也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除了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业年金以外,其实企业职工也有企业年金制度。由人社部新发布的《企业年金制度》虽然是从2018年2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但以前也有老的企业年金制度,其实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要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
只不过我国企业存在多种所有制,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还有外资企业,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老板。国有企业的老板也是国家,国有企业是创造价值的基本单元,所以国有企业要不要缴纳企业年金,这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来决定。
目前我国缴纳企业年金的单位多数为国有企业,由于企业年金属于自愿缴纳,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不一定是所有企业都缴纳。毕竟国有企业中,部分企业是处于长期亏损的状态;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由于企业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国家只能出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
在企业年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但要纳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缴的范围。国有企业的老板作为国家,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要国家有政策的,都应当遵守和执行,这是国有企业的优势。
民营企业也希望为职工谋求更好的待遇,但民营企业所增加的每一分成本,都是从老板的腰包里掏出来的,再加上企业年金不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是强制性缴纳的,这给了民营企业更多的自主决策权。
由于这种体制性导致的差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是由财政来缴纳的。在我国财政收入比重中,税收占了绝大部分。我们缴纳的税收只要进入了国库,那就是国有有资产。国有资产理论上是全民的资产,但国有资产也有管理的部门,这个部门就是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花每一分钱并不是由财政部门自己决定的,而是要按照各级人大通过的预算草案执行,在财政的支出项目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支出也是法定的支出范畴。这和我们在企业打工老板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一样正常,都是老板和职工的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其实也是作为单位老板,为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职业年金,是正常责任和义务范围,是一种法律法规允许的组织行为,国家行为,和私分国有资产完全不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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