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向鹏鹞环保及董事长等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直指公司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期报告中关联担保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其中,鹏鹞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激励股份等情况,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而前期,江苏证监局也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对鹏鹞环保下发过警示函。
股权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股份
深交所监管函显示,鹏鹞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激励股份的情况,并且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2023年半年报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9月23日,鹏鹞环保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显示,公司的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激励股份等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不过,上述警示函、监管函中并未详细说明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激励股份的具体情况。
记者回查鹏鹞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蒋永军,副总经理吴艳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夏淑芬等123名激励对象。公司拟以2.72元/股的价格,授予合计2345万股公司股份。
公告显示,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此外,鹏鹞环保还为激励对象设置了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具体绩效考核要求。
关联担保金额披露不准确
除股权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股份的违规行为外,鹏鹞环保还存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金额不准确等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深交所表示,鹏鹞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第8.4.2条的规定。鹏鹞环保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鹏鹞、董事会秘书夏淑芬,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此,深交所要求,鹏鹞环保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要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此外,江苏证监局认为,王鹏鹞、夏淑芬未能勤勉尽责,在实行股权激励中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两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决定对鹏鹞环保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上半年业绩下滑
公开资料显示,鹏鹞环保的实控人为王洪春、王春林兄弟,王鹏鹞为王洪春之子,王洪春、王春林分别持有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80%、20%的股权。
截至8月底,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鹏鹞环保27.34%股份,王洪春配偶陈宜萍持有鹏鹞环保0.52%的股份。
官网显示,鹏鹞环保创立于1984年,公司专注于环保、水处理领域,集设计研发、设备生产、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及运营于一体。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计算,鹏鹞环保2024年净利润需要达到2.8亿元。而半年报显示,2024年上半年,鹏鹞环保实现营业收入9.22亿元,同比增长4.43%;归母净利润1.61亿元,同比下降33.78%,主要原因系2023年同期出售孙公司南昌鹏鹞水务产生转让收益1.06亿元。
截至10月9日收盘,鹏鹞环保最新股价4.89元/股,跌幅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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