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几家中药材商家来咨询相关的税收政策,所以简单的整理了一下涉及的内容;
一、 自产中药材销售,免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
1.免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二、外购中药材销售,不免增值税(增值税按9%交还是按13%交),也不免企业所得税
1.不免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按13%交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 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① 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②(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参考: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5]52号 发文日期:1995-07-01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263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