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2018年,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需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办法中,增加“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内容,取消了调整计划次数限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储备计划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二、入库储备标准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三、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四、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中央要求,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围绕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职能职责,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第二条中增加“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实施资产管护”表述;
在第四条中增加“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表述。
(二)优化流程管理,规范工作要求和标准。
结合地方土地储备工作实际,调整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要求,
将第三条中“定期更新”调整为“动态更新”;
优化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流程,在第六条中取消调整计划次数限制;
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入库标准,将第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规范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将第十条修改为“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第十五条相关内容修改为“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审批管理,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实行储备土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通过该系统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
(三)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和土地储备支出管理。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要求,在第十六条中增加“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表述;
同时加强土地前期开发支出管理,在第十七条中增加“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表述,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土地储备成本结算情况及相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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