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出诊卖淫女获刑冤不冤?

老梁不郁闷2024-04-05 07:30:00  141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名村医因为卖淫女看病,被定协助组织卖罪淫,对此很多人质疑判决是否合理,但也有人认为该村医本身就是非法行医所以不冤,那么这件事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报道最开始是南方周末发出来的,是在2011年有一个村医在杭州给卖淫女看病,后来那个卖淫场所被查处的时候把他也抓了,最后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了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他没有上诉,这个判决就已经生效了。

结果最近有一位南京刑辩律师付先生发微博,认为这是一起错案,这件事就在法律圈讨论起来了,有很多律师、法学界的老师下场参与讨论。

我去查了一下这位付律师的微博,目前看不到这条内容,不知道是隐藏了还是删了,给他留言希望能看一下完整判决书,暂时还没有得到回复。

然后南方周末就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都觉得这个案子判得有问题。

同时南周记者也才采访了这位村医,现在他是回到了安徽老家,说也不想提这个事情了,唯一担心的是怕影响孩子。

但是网友的观点有的不太一样,因为这个村医的资质实际上只能在原籍执业,他跨省执业属于黑诊所,同时他不是偶尔去了一次,是持续了两三年,那很多网友就认为这属于减少了失足妇女逃离可能,反正黑诊所也不是什么好人,所以不冤。

这个事情我看最近也有一些律师朋友发声讨论,我觉得这件事要分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法律圈内部的讨论,一个是社会公共舆论的讨论。

就法律圈内部讨论来说,我觉得是有意义的。

这个事情涉及一个对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的认定标准,就是有一些可以比较清晰判断的协助组织,说你充当打手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那你肯定是协助,但是有一些是提供社会一般服务的,这个怎么判断?因为有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有的人就是司机,有的人就是负责做饭,那这些人怎么判断他们在犯罪团伙中的角色?

那么一般来说判断几个要素,主观看他是否明知,客观看他实施的行为是否对组织卖淫有实际帮助,注意这里一定是对组织这个行为的帮助,是协助组织不是协助卖淫。卖淫本身不是犯罪,属于行政违法事项,协助卖淫只有一部分是犯罪。

有些律师说那是不是卖给他们避孕套、出租车送妓女去酒店都是协助,但这个表述好像就没弄清楚是协助组织还是协助卖淫,甚至我觉得法律圈的某些人在故意混淆这两件事。

比如有的人说外卖小哥给妓女送餐,首先这外卖小哥是否明知对方是卖淫,其次订外卖属于一般消费,关键是对组织没有直接帮助,最多也就是你协助卖淫了,但是协助卖淫的行为里只有引诱介绍组织容留这种是有罪的,说你给妓女送饭了,这个通常不认为是协助组织,但是你借送饭帮你老板询价,这个有可能是介绍。

但是以前有一些案件其实现在看是有争议的,这个案子是医生,以前还有一个门童被判刑的案子,那个人说是在水疗城做服务员,每月两千块工资,干了两年被判了有期徒刑五年。

注意这两个案子都是在2011年的,而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做了明确的,之前只是说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要处刑,修正案增加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但是具体什么是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没有详细解释,我觉得不排除在那个时期有的案子认定不够准确。

现在很多人都会提到的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两高2017年出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那前边说的那个门童的案子,可能也会有争议,因为人们印象里通常认为这是一般服务型工作、正常领取薪酬,我想也是因为司法实践里存在一些争议,所以两高才会出司法解释。

但是它是不是个错案,可能就值得探讨,因为你这个司法解释是2017年出来的,之前没有明确说这种情况不是协助组织卖淫,那之前的判决一律算错么?这实际上涉及一个司法解释能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有人说从旧兼从轻,那是在法律有变化的时候,在对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从旧兼从轻,不是说法律有变化,所有的旧案就是错案了。

那就要回到当时的法律环境看,这个案子判得有没有错。比如说以前有流氓罪直接判死刑的,现在肯定不行,但是当时法律确实是那么规定的,那这就不是错案。这个是值得探讨的,现在很多出来说这个案子判的不对的,是拿现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说事儿,这个其实有点穿越的意思。

当然我个人是觉得,回到那个时候看,如果只是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应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即便是不考虑这个司法解释,我们认同其劳动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协助了卖淫,但要论证协助组织也是有门槛的,而且即便有这个协助也是非常轻微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那个时候有些案子可能也存在滥用刑罚的嫌疑。

熟悉的朋友应该知道,这时候我要说但是了。

但是这个案子放到社会舆论场讨论,我认为南方周末和之后的媒体都是不太负责的,因为这件事从一个学理争议变成了一个具体的人是否有罪的问题,那这个讨论的基础也就是事实没有搞清楚。

目前看各路媒体的信息来源大概两个,一个是前边提到的付律师晒出的部分判决书,这部分判决书似乎是纸质版翻拍的,我查了裁判文书网和法宝网都没有找到,有可能因为这个案子是2012年判的,而裁判文书网是2013年上线的,所以并没有电子版。倒是有关于这个案子其他人后来二审裁定的一些文书,有的媒体说看裁判文书网确认,可能是指这种情况。

这里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没有对这位村医具体行为的描述,他所谓看病具体是干了什么?

现在各媒体转述的都是判决书的部分内容,说村医明知被告人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概括性的,如果看过刑事判决的应该知道,一般来说要概括出这些行为是要有具体的证据来论证具体行为的,比如说他某年某月某日去看病,看了几个人,都是什么病,给了什么治疗手段,收了多少钱等等。

现在看,媒体引述判决书内容,说司法机关做出认定是根据被告人、证人的供述和辨认,以及村医本人对上述事实的“供认不讳”,那么上述事实是什么?这个供述和辨认是什么?谁看见了?

至于另一个信源就是本案刑事被告人的自述,然后你会发现这个案子就没有其他信源了,实际上我们对这个案子的事实层面了解非常有限。

类似情况其实翻车过很多次了,去年有一个女的发视频,说自己在高铁上被打还手,被认定是互殴,当时也是舆论群情激愤,很多法律专家还出来分析,说这个互殴怎么怎么不合理,结果后续公安机关公布视频,她是在对方已经被阻拦的情况下,连打对方两次,结果分析的法律专家全都不吱声了。

还有一个修桥获刑案,也是群情激愤说修桥是善举,怎么还能判刑呢?也有法学界的老师出来说这个寻衅滋事罪怎么怎么不对,后来发现确实修桥获刑这四个字都是真的,就是没说修桥同时还封堵破坏河道,还收钱,结果法学界的老师们全都傻眼了。

当时那个事儿就是一查到完整判决,我就发现不太对劲了,结果后续调查确认了毁河道的信息,等于是彻底反转。

那今天这个村医案,我们没有看到完整判决,有些人就敢开始分析说是错案,这个也够有勇气的。

那可能有的朋友会说了,这事儿就算不看判决书,他一个医生怎么能协助组织呢?这问题非常简单,他是这个岗位,他不一定只干自己岗位分内的事情。

像前边提到的那个门童,他如果纯干门童,按照现在司法解释确实不应该认定,但是他给客人拉门的时候,客人问有没有新来的小妹妹啊,门童说有啊,我给您介绍一下……这不就是介绍卖淫么?

咱们有一说一,谁家门童就纯粹拉门,别的啥都不干。

那这个医生,他自述第一次去是别人来找他上,那人家为啥只找他呢?还是找过很多医生?他之后去是主动去的,还是每次都有人来找,还是双方约定了多久去一次?

大家要弄清楚,他可不是就去了一两次,他去了两三年,他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状态都可能发生了变化,他第一次去可能是一个状态,等他第三年去的时候还能是一个状态么?

现在他自己都承认是明知了,那么我们对客观行为就要问几个问题了:

他去看病都看什么病,这些病的形成跟卖淫行为有没有关系?

他提供的治疗用品里,有没有直接用于卖淫活动的?

很多人关心的,这些妇女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他有没有目击?

他的收费相对于平时有没有多,那多出来的这部分是不是封口费?

注意上述这些跟他有看病行为完全不矛盾,他可能确实是看病的,但是他也可能有其他行为。正如修桥获刑四个字跟实际的真相也不矛盾一样。

现在我们建立在他肯定没有说谎的情况下,我们最多认为这个事情事实层面不太清楚,这个事情是没法判断的,而去质疑司法机关又缺乏他本人的申诉表述,所以这就是媒体拿一件不清楚事实的事情来质疑司法机关判决,我认为这是不太负责任的,其实有点类似之前的汤兰兰案了。

这件事如果媒体要报道,我觉得最起码的底线,是找到完整判决书,然后应该找到其他当事人,比如说这个组织卖淫的老板、跟他交接的工作人员,甚至还包括他看过病的妇女。

咱们都不说法律意义上的,就说最基本的报道层面,如果这个失足妇女说冯大夫可是好人,他挺冤枉的,这是一种情况;如果说这个冯医生跟老板是一伙儿的,要不是他来送药说不定我们就跑出来了,这恐怕是另一种观感了,那请问采访了么?哪怕你采访到一个同案犯,也算是有另一个信源了,也不能光看他说再加一个不完整的判决书啊。

那可能有人要说,这采访要求是不是太高了,可能采访不到啊?

采访不到,可以不报,可以不发稿,南方周末什么时候发稿标准这么低了,两个不相关信源确定一个基本事实,比如现在他说看病是老板来找他,这个说法除了他本人陈述,有第二个信源么?没有为什么要采信?有的话为什么报道里不写?

我们以前有些稿子,不是说没有证据,就是因为证据不扎实,我们这稿子就是不发的啊,这是对读者负责。

如果媒体不对读者负责,那就等于给读者挖坑,这些读者里再有几个律师或者法学界的老师,那可能就跟修桥获刑案一样掉坑里了。

当然还有个办法,就是让他去申诉,然后报道他申诉的内容和法院的回复,这个内容是确定的,但是媒体不能代替法院判断,因为媒体不能实现法院可以进行的调查,那么在没有全面调查的情况下,让法律专家来评论,我认为这完全是给法律专家挖坑。

所以目前这个报道我个人持保留态度,我认为这个事情本来法学界内部做学术层面的讨论是没问题的,但是媒体拉到社会舆论里讨论,又不做深入细致地调查,我个人并不是很认同。另外有些法律界的老师,可能也有点越位了,但根源还是这个报道本身有问题。

当然了,社会舆论讨论往往会陷入一种道德批评,就是所谓区分好人坏人的游戏,那你说这人跨省行医明显违法,就是所谓的黑诊所,那能算还好人么?但这个可能跟我们所说的罪名问题还不是一回事,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太建议在社会舆论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很容易偏离问题出发点。

当然现在既然这件事讨论开始了,我倒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做一个明确的回应,包括我个人也对完整判决书的展示和认定过程有一个期待,同时我也不太赞同有些人用非法行医的问题来替刑事判决解释,我觉得他是不是非法行医只是个行政执法层面的问题,目前看不出能达到非法行医罪的证据,即便有证据,这也是另一个罪名,并不能说明这个罪名认定就一定是准确的。

所以还是希望涉事的两级法院可以考虑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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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渔2024-04-05 14:08
    引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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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光-赵宝镜2024-04-0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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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茵悦汇2024-04-0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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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要是不隐瞒关键信息,怎么带流量节奏。要是不带流量,怎么靠流量赚钱。点击率可是可以换成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