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大对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方面,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同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发现造假行为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据了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主要是通过公司上市后的表现来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目前正在试点,未来将会进行推广。同时,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将从以“经济罚”为主过渡到“经济罚”和“资格罚”并举,提高配合造假成本,倒逼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聚焦欺诈发行、资金占用、财务洗澡等重点领域,深入挖掘财务造假风险线索,针对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差异化检查,切实查深查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资本市场执业质量。
2023年,证监会通过“总对总”机制移交5个涉嫌重大违法审计项目,指导各派出机构将审计机构移交立案调查35家次,推动对相关机构及执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16家次、39人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13家次、268人次,处理力度高于历史同期,形成有力震慑。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打击纵容、配合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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