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5日电(李自曼实习生张舒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即“董责险”制度),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董责险被写入新《公司法》为董责险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有助于提高董监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也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Wind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今年以来已有241家上市公司公告购买董责险,相较去年同比增长51.57%。
董责险不能为风险完全兜底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是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董责险自2002年进入中国市场。据中新经纬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包括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财险、众安在线、大地财险、美亚财险、苏黎世财险、华泰财险、京东安联财险等十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董责险业务。
近年来,与董责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进一步鼓励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2020年,新《证券法》施行,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对于董责险作为风险保障的需求不断强化;2023年《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规定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具体来看,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首都经贸大学农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对中新经纬表示,董责险被写入新《公司法》为其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有助于提高董监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也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新《公司法》要求投保公司在为董事投保或续保后向股东会报告相关信息,增加了透明度,有利于股东监督。
从公开的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方案来看,当前,董责险保险期限大多为一年期,保额从800万元至7.5亿元不等。目前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保单限额最常见的为5000万元与1亿元。各公司拟支出保费根据责任金额的不同,一般位于不少于5万元至不高于200万元这一区间。
如近期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董责险方案中,赔偿限额为任一赔偿请求及所有赔偿请求累计不超过1亿元/年,保费支出为不超过60万元/年;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董责险方案中,保险责任限额为不超过5000万元/年,保险费总额为不超过30万元/年。
董责险带来的成百上千万元,甚至亿元的保额,能够为高管带来的公司风险完全兜底吗?
李文中表示,董责险并不能为高管带来的公司风险完全兜底。因为董责险和其他责任保险一样,一方面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对某些不可保风险不予承保;另一方面董责险合同中都约定有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公司法下中国董责险制度的发展评析》指出,董责险保障的是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非故意行为,通常,对于董监高的欺诈行为或故意违法、故意犯罪行为,董责险会通过免责条款的形式将前述故意行为引发的损失排除在董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
专家:董责险市场需求或增长
董责险在A股的投保率仍有待提升,不过自2020年开始,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攀升。据光大证券测算,中国董责险若能在2030年达到85%的覆盖率水平,则2021—2030年董责险保费共计可收入76.2亿元。
Wind数据显示,自2020年至2023年,A股上市公司公告购买董责险的数量分别为115家、186家、284家、240家。同期,A股上市公司总数量分别为4195家、4697家、5079家、5346家。因为购买董责险并不属于强制单独公告的类型,也有上市公司未单独公告。
中新经纬根据上述数据粗略计算,每年公告投保董责险A股上市公司数量在上市公司总数当中的占比分别为2.74%、3.96%、5.59%、4.49%。
2023年7月,安联保险AGCS(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中国区负责人彭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从港股投保率来看,虽然港股市场并未像美股市场诉讼频发,但港股的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为董事购买保险;如果未购买,需要在年报中披露未购买原因。这条规定令港股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保持在高位,达到80%以上。
在李文中看来,当前A股董责险投保率较低,主要是因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关系非常大,由于中国有关董监高履职引起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赔偿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导致董责险的需求相对不足。另外,很多公司及其董监高对相关责任风险和责任保险的认识还很不充分,也抑制了董责险的市场需求。加之,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经验也相对不足,业务发展的主动性不足,费率相对保守,产品条款设计也相对苛刻,不能满足不同公司的个性化风险保障需求。
李文中表示,当前董责险被写入新《公司法》法律制度上的明确与鼓励会让更多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董监高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风险,刺激和引导董责险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会更多地表现出来,激励保险公司加快相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另一方面,董责险业务的持续发展也会反过来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董责险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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