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消息: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839.SZ)因资金困难宣布停产,并计划通过放假、减薪和裁员等措施削减运营成本,此前公司因被要求补缴近5亿元消费税而备受关注。税务局指出博汇股份需对去年7月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税目缴税,而公司则认为该衍生品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此税务争议已对公司去年全年及今年一季度利润造成约3亿元和2亿元的影响。
重芳烃衍生品到底属不属于重芳烃呢?找了两个文件条文参考:
1.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2.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你们觉得重芳烃衍生品到底属不属于重芳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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