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节假日和周末时间,外出游玩成为许多父母带娃的优先选择,但是如果小朋友在游玩过程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
该案中,陈某系7岁小朋友。2023年4月,陈某随家人到商场购物,获赠游乐券两张,后陈某及家人持券到商场游乐区玩耍,在游乐区门口跑跳过程中,因地面不平有陷坑,导致陈某摔倒,踝关节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家长将商场及游乐区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游乐区作为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玩环境安全。
本案中,事发地点的路面明显高低不平,存在行人摔伤的风险,但经营者、管理者在事发时并未在该路面不平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故经营者、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陈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负有监护职责,陈某在案涉区域跑跳,监护人未能及时提醒制止,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确定案涉区域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管理者共同赔偿陈某八千余元。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场内设施的使用和运行,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危险等。同时,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时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认定。
法官提示,管理者、经营者应意识到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运营区域,对于运营区辐射范围的区域也应进行适当管理,比如加强安全提示和人员巡视,确保游玩过程的安全。此外,管理者、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处理,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小朋友好奇心强,对风险认知不足,因此家长应当加强对小朋友的看护,对于小朋友的风险性活动应及时提醒制止,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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