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母公司, 能保留子公司吗?

俊健璞琳2024-04-18 10:41:55  133

黄璞琳

注销母公司,能保留子公司吗?这个问题其实有点小陷阱。即,意图保留子公司,是指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身份等不作任何变动下的保留,还是可以作变动下的保留?

如果是说,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身份等不作任何变动,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此情形下,是不应该注销母公司的。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不应该存在母公司注销后,仍然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之情形;或者说,子公司不应该将一个已经在法律上消亡终止、不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所谓“公司”继续列为其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公司法人注销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不能再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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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说,只是意图保留子公司在法律上继续存续,可以对其股权结构、股东身份等作变动的话,那么,母公司可以先在清算环节或者清算前,对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出资份额)依法进行处置(转让、赠与等),从子公司退出,不再作为原子公司的股东,原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母公司退出),之后,母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即,如此合规操作下,母公司注销后,其已经退出的原子公司可继续存续(原子公司实际上与原母公司已无法律上的投资关系)。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如果母公司是在清算环节处置持有的子公司股权,那么,此股权(出资份额)处置情况在母公司清算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果母公司对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未作处置,并且仍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其持有子公司股权的,那么,相关清算行为及清算报告在法律上就不完备,就存在欠缺、存在瑕疵。

也正因为如此,实务中确实会出现母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法律人格已经终止,但其持股的子公司不仅仍然存续且仍然保留了该母公司的股东身份。这种情形,是不规范的做法。如果出现此情形,子公司仍然负有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即,已经注销的原母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由该母公司的股东们处置,并由原子公司依法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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