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起诉要求继承继父遗产, 法院: 法定继承权取决于有无形成扶养关系

澎湃新闻2024-04-17 16:04:13  62

继父母去世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时继子女起诉要求继承遗产,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4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张大爷与朱阿姨是再婚夫妻。两人再婚时,张大爷有两个女儿张一姐、张二姐(均已成年)。朱阿姨有两个女儿,朱一妹17岁,朱二妹11岁。再婚后不久,张大爷与朱阿姨共同购买一套公房登记在张大爷名下,后变更登记为张大爷和朱阿姨两人共同共有。张大爷、朱阿姨和朱一妹长期生活在上述公房内。

2022年3月,张大爷不幸病故。在处理张大爷遗产时,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和张一姐、张二姐产生分歧。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认为,张大爷与朱阿姨再婚时,朱一妹和朱二妹都未成年,一直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朱一妹和朱二妹应当作为张大爷的继女参与继承。于是,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将张一姐、张二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依法继承张大爷在公房中的产权份额。

庭审中,被告张一姐、张二姐共同辩称,朱一妹不是法定继承人,朱阿姨和张大爷再婚时,朱一妹已经接近成年,而且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没有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无权继承张大爷的产权份额;朱二妹虽然与张大爷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朱二妹与张大爷生活时间也不是很长,应当少分或不分。相比之下,被告张一姐经济情况较差,张二姐还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应当适当多分。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一妹、朱二妹是否属于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当分得财产。

关于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该案中,朱阿姨与张大爷结婚时朱二妹年纪尚小,成年前一直随张大爷和朱阿姨生活,可认定张大爷与朱二妹因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朱一妹在张大爷和朱阿姨登记结婚时已17岁7个月,接近成年,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不应认定朱一妹与张大爷形成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朱一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张大爷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为朱阿姨、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

关于是否应当分得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该案中,朱一妹虽然不能作为张大爷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朱一妹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张大爷长期共同生活,并对张大爷进行较多的照顾赡养,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此外,继子女成年后,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对扶养关系进行考量,从而决定继承的权利和份额,考虑朱二妹成年后与张大爷生活时间较短,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所以分配遗产时朱二妹适当少分。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朱阿姨和朱一妹按份共有,由原告朱阿姨和朱一妹向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后,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均息诉服判,目前,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问: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一定享有法定继承权吗?

答:不一定。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只有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适用,而是有条件地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故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无形成扶养关系。

问: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答: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其认定主要根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或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等情形来判断。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或未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具有持续、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经历,且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职责的,可认定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从扶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答:可以。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通常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所谓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即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履行的扶养行为较多,关于适当分得遗产的具体标准,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从扶养被继承人的角度而言,主要综合考虑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若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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