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有着非常完备的国家行政体系。对于中央的朝廷,许多朋友应该是十分熟悉的,但是清朝的各级地方政府是如何工作的,可能就比较陌生了。
在汉族地区,清朝沿用了明朝的“省—府—县”三级制。在东北地区,除了三级制,还有满洲八旗制,以及渔猎部落的“姓长制”并行。本文主要介绍汉族地区的三级制。
在一个省中,省是最高的行政单位。每个省下辖若干的府、直隶州、直隶厅。直隶厅主要设在偏远的新开发地区,大多数没有下级单位。每个直隶州下辖若干个县,但也有例外,比如福建台湾省的台东直隶州就没有下辖县。
每个府下辖若干个县、散州和散厅。本文主要讨论普通的州和县。州县的面积大小,一般用方圆来描述,从一百里到几百里不等;人口则以户表示,从几万户到几十万户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地方官员,包括最基层的州县长官,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经费,以及行政上的指导和监督。在州县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
当然,在州县以下,会有若干个乡、镇、村,以及由老百姓“推举”的乡长、镇长、村长。不过,他们都不是政府正式任命的,没有什么法律地位。
为了方便治理,州县长官会设立甲长、里长、牌长、保长等,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徭役、征税、治安、户口登记等具体的工作。例如负责治安的保甲制度,十户为一牌,百户为一甲,千户为一保。
前文说了,每一位州县长官都是中央直接任命的,但同时,他们也要受到上级政府的严格管束。总督和巡抚发布行政命令,向各级官府下达。各级官员负有监督这些政令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的责任。
下属官员有责任定期向上级报告政令执行情况。分巡道定期巡视地方,检查地方政府的履职情况,特别是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布政使经常派员对各类地方政府管理下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州县的财政事务,完全由中央政府控制,包括预算和支出,薪水和办公费,都由户部规定。实际上,州县政府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那就是中央政府的代理征税官。
在司法领域,州县拥有一定的审判权,但所有的案子都必须交由上级官员复审并批准。所有涉及徒刑的案件,都必须由省交由刑部复核。如果刑部否决,案子必须重新审理,或者直接由刑部判决。
所有的死刑案件,也必须交由刑部复核,研判后交由皇帝进行最后的定夺。因为,皇帝是帝国的最高司法长官。
总的来看,清朝的行政管理是高度集权的,州县一级的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自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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