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存续期间尚有债务未清偿
办理注销登记后
未清偿债务该由谁“认领”?
可以不偿还吗?
本文通过以案说法
教您在公司注销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没了,工资找谁要?
原告老唐原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钱某、杨某均系该公司股东,且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9日,公司与老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1500元,他负责农业基地的现场管理和维护工作。
2019年7月,该公司股东钱某将基地转让给了案外人谭某,转让时向老唐承诺,年底结清欠付的工资。到期后,老唐一直未拿到自己的工资,便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老唐遂将该公司以及杨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法官调解,股东偿还
法院审理中发现,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早在老唐起诉前就已办理注销登记,杨某、钱某也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以公司注销为由推卸责任。
为保障老唐的合法权益,张庭长首先与钱某取得了联系,对其释法明理,钱某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愿意支付老唐工资,但是要求与另一股东杨某共同承担。张庭长随即联系杨某,向其说明相关情况,在张庭长的劝说下,杨某也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经过调解,杨某、钱某分别向老唐支付工资款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是公司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将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但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作为股东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依法清算恶意注销公司等情形,股东仍需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编辑|冉利咸
审核|滕志军
签发|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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