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的公司法业务
93年,出台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
95年,公司法通过,
法律图书市场刮起商法热,
当时的人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试行),作为商法主要组成部分,
大部分内容还是各种条例,规定,意见,
当时咱刚入社会,
干的是审计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板块,
那个时代,公司法业务律师几乎参与不进来,
首先,公司证券业务是需要专门的律师资格,需要律师参加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的考试,那时各家律所为了取得这个资格也是拼了,允许律师脱产复习。
其次,公司章程律师能起草么?理论可以,实际上不行,工商登记机构会让你去窗口花钱买固定文本的章程,不许在上面添加修改,否则你的执照就去等于吧,
复次,公司法业务基本都是走流程的办事跑腿,没有什么太多主观能动性发挥,如果企业要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更多的依据不是公司法,而是劳动法的赔偿,考核和奖惩制度。
再次,公司的运营工商登记只是一次性买卖,今后年检才会和工商发生联系,日常大量接触的不是市场部门而是税务部门,税务当时也在改革,征,官,收分离,那时为了推行税务代理,在增值税政策开了一个门,只要参加税务师事务所的代理,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就成了各种指标,只要经过审查合格,在税务代理辅导下就可以拿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年底免检。
复次,这公司股东出资允许用发票替代,叫做等额货币资金,有时工商会去现场查勘货品是否属实,现金要存入指定开户账户,这现金比例各家工商登记时随心所欲,比如广告企业要求百分百货币资金,工业企业有时不要求有货币资金,有时要求百分之三十,商业企业要求百分之五十货币资金,反正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至于其他出资,对不起你除了拿知识产权的证书还得拿出评估价值报告。
最后,那时的股权争议基本无非就是要么大家一拍两散分行李,要么就是揭发对方侵占挪用或者抽逃出资,最后一地鸡毛。
什么董事会,公积金,这些要么就是内部管理,要么就是财务的事儿,根本就没有律师染指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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