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八期(20240820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0个判例,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其中包含中超、中甲和女超联赛。最终评议组认定有1起裁判错漏判,另有1起涉及是否处于越位位置的判别,因现有视频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本着对裁判人员和球队负责的态度,评议组不予认定结果。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3轮,天津津门虎VS武汉三镇,比赛第90+1分钟。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武汉三镇40号队员争抢球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罚武汉三镇40号对天津津门虎9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40号在防守时使用手臂限制对方队员移动,属于拉扯犯规,因犯规发生在守方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VS浙江俱乐部,比赛第85分钟,浙江俱乐部4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北京国安9号队员发生接触并倒地。裁判员初始判罚北京国安9号犯规,没有进行纪律处罚。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国安9号在无球情况下,故意使用肘部击打对方面部,使用的力量并非轻微可忽略的。按照竞赛规则,应视为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VS浙江俱乐部,比赛第90分钟,北京国安向对方罚球区传中,其17号队员跳起争抢球时与浙江俱乐部20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无法证明浙江俱乐部20号有明显的推搡或冲撞对方队员的犯规动作,双方的身体接触应视为正常接触,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VAR无需介入。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23轮,青岛海牛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58分钟,深圳新鹏城12号队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与青岛海牛26号队员腿部有接触并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深圳新鹏城12号的带球突破属于连贯、正常的比赛动作,青岛海牛26号在防守时右腿与对方队员的接触造成对方队员倒地,属于草率犯规,由于犯规发生在守方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在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情况下,VAR应予介入。裁判员临场漏判犯规和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23轮,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赛第26分钟,上海申花18号队员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并传中,球在运行过程中疑似与上海海港3号队员的手臂发生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手球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罚上海海港3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不同角度的VAR视频来看,球接触了上海海港3号手臂部位,并且符合手球犯规判定标准,因手球犯规发生在守方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上海海港3号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23轮,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赛第45+11分钟,上海海港7号队员在前插跑位时与上海申花4号队员有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申花4号手臂与上海海港7号身体有接触,但没有明显的发力或推搡的犯规动作,双方腿部的接触也属于双方争夺位置时的正常接触,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无需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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