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 业主被小区门禁升降杆砸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近万元

大皖新闻2024-08-12 18:59:19  134

大皖新闻讯为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封闭式住宅小区门口安装升降杆越来越普遍。但升降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升降杆砸伤行人或车辆,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8月12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小区升降杆砸伤人引发的纠纷,承办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妥善解决了该起纠纷。

杨某系宣城市某小区住户,安徽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公司。2023年9月29日晚7时许,杨某骑电动车通过案涉小区大门机动车道时,被落下的道闸栏杆砸伤,杨某受伤后倒在地上,物业保安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事故发生半小时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杨某送往宣城某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杨某系头部浅表损伤、多处挫伤、低钾血症,2023年10月16日办理出院,住院共18天,花费医疗费5035.1元。

因杨某与该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向,杨某遂于2023年11月27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医疗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安徽某物业公司为管理小区机动车进出而在小区大门口设置升降杆,升降杆的升降应确保进出大门的人员及车辆安全,但其未设置警示标识,且在栏杆降落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杨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通行环境进行观察,并识别安全风险,其对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疏忽,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减少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杨某、安徽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本事故30%、70%的责任。结合杨某住院花费的费用及诉请,并参照当地居民年平均收入等,法院判令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9859.57元。

大皖新闻记者曹庆通讯员仰孝娟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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