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日讯(记者 赵宝辉)近日,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客曹某某沿安顺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晋中路安顺南路路口分流岛处,撞向分流岛石墩,电动自行车和骑乘人员瞬间倒地,驾驶员马某某也因撞伤头部昏了过去,乘客曹某某腿部擦伤,车筐里面的头盔飞出去几米远。
在医院,交警发现马某某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测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希望马某某能从这次电动车单方事故中吸取教训,也呼吁所有的电动车驾驶员重视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规,自觉做到不酒驾,确保在正确车道内骑行,驾乘人员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万不可带了头盔却不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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