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社保税改以来,那么明确的要求就是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员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来建立社保的缴费基数,同时也要严格的按照员工数量,来缴纳社保待遇,言而之意也就意味着,不能够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社保,同时也不得漏缴员工的社保待遇,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如果出现了,工资待遇和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呢?
其实在现实工作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确实出现了工资待遇和社保的缴存基数并不是一致的,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一定代表企业就有问题,这里面有一个用工形式的问题,有些员工可能跟所在的工作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也被称之为是直签,但是有些员工他可能并不属于直签,比如说跟所在的二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跟集团公司总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跟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直签,所以说造成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工作单位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它实际上是要根据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准,假设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自己的原本工作单位,而是其他的一些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这些子公司所在的地区是一个小城市,相对应的社保基数可能会更低一些,所以说有些员工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就是一个最低标准。
其实作为社保部门,包括税务部门在稽查的过程中也不会出现不同的问题。毕竟跟自己的劳动合同相一致,那么社保的交费就没有任何的问题,只不过在涉及税务部门的一些问题当中,严格的扣除个税就可以了,所以说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不同的情形。那么有些人就问了,这根本就不符合社保税改的要求和规定,因为现在的审查越来越严格,怎么还能这样做呢?
其实有很多企业单位,它有很多应对的方案,比如说,很多企业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这种专业雇主的形式,来满足员工的参保需求。这样一来的话,那么也就符合社保税改的要求,所以说很多企业单位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早已经提前布局。最终实现了社保正常缴纳的一个目的,当然作为员工本身来讲,无论社保是按照最低基数还是按照较高的基数,其实对于他们可能更多的人不去想这方面的事情,因为只要正常参加社保就可以了。
但往往社保缴费基数的降低。就会导致一个结果,那么将来的退休养老金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对于个人来说其实还是有影响的。所以说我们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尽量去寻找那些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那么就能够有效的去规避和避免,这样类似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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