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2024年6月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甲企业100%股权,甲企业账上留存有盈余积累,甲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对甲企业原个人股东需要以其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企业决定将账上留存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请问新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当股权交易时转让方将没有转增为股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在转让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后,如果购买方收购股权价格与净资产价格不一致,则需要根据两者孰低来判断购买方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具体可以参考以下示例来了解:
示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万元,负债3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万元。
情况1: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55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请问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点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新股东55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45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万元的盈余积累,净资产价格低于实际股权收购价格,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情况2: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1)请问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2)承接第(1)问如果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是否包含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点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在新股东45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剩余转增的5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公告第二条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可计入其财产原值的相关税费是否包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相关的官方解读资料予以说明建议在实际发生时咨询主管税局核实,以主管税局的答复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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