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曾经引发关注的某位网红前往一家金店打假,理由是对方的黄金制品没有明确克重,但双方之后发生争执并报警,该网红还一度倒地,对于这件事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后台很多朋友来问,因为这个网红之前的一些事情比较受关注,而且黄金饰品的销售问题大家也比较关心。
但其实我目前只看见搜狐新闻发了一个短视频,并转发一个朋友圈截图,显示有人声称跟这位网红同一时间出现在店里的另一个网红被拘留,但这个说法没有得到证实,我也不确定这两个网红是不是一起的。
然后有一个疑似是这个网红的录制的打假视频在网络流传,声称对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另外有一些可能是金店的人录制的视频,那么很多人问我他这个打假有没有道理,金店是不是违规了。
那这个事情目前不是很清楚,有一些关键细节不确认,而且也没有警方发声印证是否拘留以及如何处理的,那我就类似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并不专门针对这件事。
我先简单说一下我的观点,就我所知对黄金制品按件销售是否需要标克重,暂时没有直接强制性规定,但确实不标注会引发很多的民事纠纷,其中有一些可能存在侵权甚至欺诈。
实际上这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黄金制品本身除了黄金的成本,还有设计和制作工艺的成本,这个部分会导致黄金制品并不是按照黄金价格出售的。
在今年5月7日佳木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一个消费提示,这里边就明确说了“一口价黄金的定价方式并非真实黄金价格,而是综合考虑了人力、物力等成本后的结果”,并且说“一口价黄金通常采用高级工艺,如3D、5D、5G等,因其制作时间长、工序多且硬度高,因此以一口价形式销售”。
打一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好比说你去买布料,按照这个布料的尺寸结账这很合理,但是你去买衣服,你也要按照布料的尺寸结账,这个就不合理了。有的黄金制品实际上是结合了黄金和设计制作成本在内,加上一定的合理区间利润,按照所谓“一口价”销售,也就是按件销售,这种和金砖金豆是不一样的,后者一般采用按照克重销售,目前两种销售方式都是合法的。
当然这样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可能就存在区分上的障碍,就是他本来想买单纯用于投资的黄金,结果花钱在设计制作上了,这样就可能产生纠纷,尤其是有一些想更换的,会被告知只能更换一口价的其他产品,所以不管是消协还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其实都比较建议标明克重。
实际上很多媒体都报道过“一口价”黄金销售的问题,这个事儿的背景是黄金价格持续走高,一些消费者购买热情高涨,但是相应纠纷也多了。
早在五月份中消协就发声称“一口价”黄金饰品应显著标明克重,当时中消协的观点认为黄金销售存在不规范现象,举了一个案例就是消费者杨先生通过电商平台花费988元买了一个重量为2克的黄金戒指,但之后检测发现黄金克重只有1.48克。
近期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类似报道多了起来,法治日报在7月21日有一篇报道就是《“一口价”黄金饰品套路多成消费“陷阱”》,应该说是最近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篇报道,但注意它这里“陷阱”是打引号的,其实它也不确定不标注就是所谓陷阱。
当然其他媒体的报道评论也有一些,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算是有一个报道的小高潮吧,我甚至有点疑心是不是网红也看了这些报道去进行的这个打假。
但是大家去看所有这些报道,没有任何一家官方媒体报道说这事儿有明文规定必须标明克重的,有的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情权规定,有的是援引价格法规,但其实都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
但是这是不是违法呢?我认为是有可能但一不定。
咱们刚才提到的消协的发声,首先消协并不是执法部门,它只是一个民间组织,通常也就是做调解,那么它在5月的那次发声确实说应当显著标明克重,但原话说的是为了“避免与其他黄金饰品混淆销售……减少消费者因不知情购买而引发纠纷”,这个明显只是一个建议性质,它本来就没有执法权,所以它也不能定性成违法。
实际上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法也大都是提醒消费者,比如刚才提到的佳木斯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清楚之间的区别。
另外5月的时候常州那边倒是约谈了一些企业,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说的是,经营者最好将“一口价”黄金饰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等等,那这个“最好”显然不是强制性的,同时当地也是建议消费者要问清楚。
比较有趣的是法治日报,他们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结果陈音江说:“不管是以‘一口价’还是以克重销售,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销售时不应误导消费者。”这句话是特别对的,但是他后边的话我不太同意,这个我们后边细说。
那么现在实际上存在一个模糊地带,就是虽然这个商家没有标注克重,但是是否达到了误导消费者的程度,这个会需要一个判断,只有两个条件都满足才有可能是侵权违法。
如果这个黄金制品工艺比较简单,比如说就是个素圈,然后这个价格明显偏高,比如说达到了正常金价两倍,那基本可以认为是存在一个误导,这就有可能因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合同无效,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而退一赔三;但如果说上述这个价格在合理区间之内,那么就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这个就不涉及侵权。
新快报在7月17日有一个报道,有个陈女士买了这种“一口价”黄金饰品,结果发现涉事黄金的单价竟然高达1137元/克和1275元/克,远高于购买当天的黄金市价。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认为这属于侵害了陈女士的知情选择权,已经构成误导,下了一个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且调解商家退货退款,注意并没有三倍,也就是没有认定价格欺诈。这个事情就是明显的价格偏高。
但实际上并不是每次都能这么认定的,法治日报的报道也说了,面对“一口价”黄金饰品引发的消费风波,多地市监局或消保委表示,他们将帮助调解,让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恐怕大家也都知道直接认定误导甚至欺诈会有点问题。
至于具体到这次网红打假,因为我们也不知道具体的商品情况和价格,这个不太好确定是否存在误导,至于网红当时上来就说有明文规定,可能是他的一个误解。
那么有的网友可能要说了,即便这个价格不存在过高,但是商家不标注不告知是否侵犯了知情权呢?前边提到的那个陈音江副秘书长也认为,经营者应把成分和重量都标注出来,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包括这次这个网红也是坚持自己有知情权。
但这里就有一个争议了,就是消费者这个知情权到什么程度为止,有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商家告知你这个“一口价”商品跟按照克重销售的商品不一样,这个就算是完成了告知义务,不一定非要告知具体的克重。
比如之前上海电视台的报道就提到,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商家有告知义务,就是告知两种销售方式的区别。
那可能有些人还是有疑问,媒体万一错了呢?其实类似纠纷是有很多判例在的。
比如重庆2022年11月有一个判决,就是消费者起诉商家“一口价”黄金销售,也是指责未告知克重侵犯了知情权是欺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写的清楚:原告所购买的案涉饰品,是以“一口价”形式,即仅标注出售价格方式销售,而该销售方式是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一种经营模式,被告某珠宝店未故意隐瞒案涉饰品重要信息以致原告陷入错误认知,故此被告某珠宝店对出售饰品仅标注出售价格而未标注克重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再比如2023年9月广东有一个判决也是类似的案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销售按非重量计价商品即一口价商品,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告知了原告方,原告方在购买时对此销售方式是明知的,被告并未故意隐瞒案涉商品重要信息使得原告方陷入错误认识,最后也是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这个月裁判文书网刚公布的一个判决,还是在广东的类似案件,这回这个消费者也是认为没有标注克重属于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购买的金项链为按件计价产品,当时亦有将按克计价的产品给原告看,(也就是说这两种销售方式都告知他了),但原告最终还是选择购买案涉按件计价的项链。
法院结合其他一些情况,认为不构成欺诈,驳回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上你如果看这次网红跟店方的对话,店方的人所持的就是法院的这个观点,就是告知你这是按件销售的就达到合法合规了。
当然她这个说法能否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将来如果诉讼是否会胜诉,又或者她这边是不是有价格明显过高可以认定误导的情况,这个暂时不太清楚,还是那句话,就这个纠纷来说细节缺的太多,不好判断。
但是很明确的一点是,网红要求金店整改,或者必须标注克重,如果说是倡议或者协商,那没有强制性,那就看人家是不是乐意,如果说要有强制性,那你最起码要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你不管是网红也好还是什么人,都没有执法权。
这里我就想说一下这个网红的沟通方式,他中间说他寻求民警帮助是为了让警察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个操作就有点莫名其妙了,既然他也知道这个事儿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那自己联系不就好了,也不是说警察联系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向着你。
当然我们之前也说过,此类打假博主或者维权博主,他们对于这个维权交锋过程的录制是有刚需的,这个跟早年间王海那批靠三倍索赔获利的打假人是不太一样的,但是就比较容易导致交锋过程中发生治安纠纷,目前看他们也是被警方带走了。
这个如果是民事纠纷,警方只能调解,如果是按照治安案件处理,可能就有人要被行政处罚了,不排除拘留罚款,当然也有可能和解,这个就有待观察,看未来警方有没有通报。
总之我个人还是建议不要跟对方发生冲突的好,能协商协商,协商不成直接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好了,大家看以前各路网红打假,如果僵持不下最后也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来。
至于之后两边的冲突,光看视频我无法确定完整过程,但是我认为网红这边是有被认定扰序风险的,未经许可强行拍摄,多人前往影响正常经营,这个就看警方怎么定性了。
至于之后他这个倒地我不好评价,大家去看视频觉得如何吧,最后以警方定性为准。
我个人看法,如果是维权的话,这个冲突和法律风险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包括后期去拍摄对方不告知克重,我也不认为有取证的意义,因为这个是否告知应该是在购买之前,所以取证也是在购买之前。
如果说购买前没有告知,即便事后告知也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因为误导的是购买行为不是维权行为。
那你事后去录最多也就是证明对方事后协商的一个态度,这个跟购买行为定性没什么直接关系。
关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法治日报引述了一段上海市浦东新区消保委的建议,我觉得是比较完整的,有需要的网友可以看一下。
最后这个黄金制品按件销售到底是否应该统一强制要求标明克重,我其实也没有答案,毕竟我不是这个行业的,但个人认为如果能标注会减少纠纷也方便消费者。
但如果要做这个规定的话,靠打假博主肯定是不行的,这要不是全国人大立法,就是国务院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一个明确说法,比如说要求一律标注克重等等,或者咱们就明确不需要标明克重,总之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认为会减少很多争议和无谓的诉讼,也是期待主管部门能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