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第二版文章指出,财务信息是企业信息披露的核心。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忠诚履行好“看门人”职责,不能“失信”,更不能“失守”。证券服务机构在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等方面本应发挥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等现象时常发生。根据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怠于履职,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文源自:财联社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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