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沿革
吴元年(1367年):设立大理司卿,正三品。
洪武元年(1368年):废除大理司卿。
洪武三年(1370年):设立磨勘司,后几经设立和废除,最终洪武二十年废除。
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大理寺,另设审刑司,洪武十九年罢审刑司,洪武二十二年复设审刑司,洪武二十九年再罢,建文初复置,明中后期罢。
永乐十九年(1421年):定都北京,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
万历九年(1581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
2.人事结构
正三品:卿
正四品:左、右少卿
正五品:左、右寺丞
正六品:寺正
从六品:寺副
正七品:评事
从九品:司务
3.组织结构
大理寺—左寺、右寺、司务厅
4.职责
谨慎审理刑事案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5.大理寺审案流程
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审的狱讼案件,都会将案卷移送至大理寺,并带上囚犯到大理寺进行详细的复审。左、右寺的寺正各自根据所辖区域复审案件。在依据律例审理后,必须再次询问囚犯供词,如果情况属实且囚犯认罪,才会呈报给堂上官员审批并准备上奏。
如果不符合,就会驳回并要求重新拟定,这叫做“照驳”。
如果三次拟定都不恰当,就会对审理官员进行问责,这叫做“参驳”。
如果有违法律、判罚失当的,会调派其他机构再次审理,这叫做“番异”。
如果仍然不满意,就会请求九卿共同审理,这叫做“圆审”。
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复审但招供理由还不明确,会再次审理,这叫做“追驳”。
如果多次驳回仍不符合要求,就会请旨裁决,这叫做“制决”。
任何案件,如果没有经过大理寺的复审,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发落。如果发生错误,大理寺会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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