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二税稽 罚 〔2024〕 12 号
案件名称 陈某-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在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对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过程中,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况。
2012年7月,你支付10,010,000.00元购买了***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享有的***地产有限公司名下15,375,611.27元的贷款债权(本金3,800,000.00元,利息11,575,611.27元),2018年1月,你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债权,因***地产有限公司在***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向其发送限期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限期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证经字第577号公证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2,820.53平方米面积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2018年1月,该房产被钟某、齐某某、王某、任某某等4人以26,192,569.60元拍下,法院在拍卖价款中扣取执行费100,000.60元。
你共计收到***法院执行款26,092,569.00元,其中:2018年1月收到法院执行款24,092,569.00元,2019年3月收到法院执行款1,350,000.00元,2022年12月收到法院执行款650,000.00元;你为取得和实现债权共计发生成本费用14,838,176.58 元,其中:
为取得债权发生成本10,010,000.00元,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费3,300,000.00元,诉讼费36,000.00 元,房屋评估费160,000.00元,测绘费16,000.00元,为配合房产过户缴纳税金1,316,176.58元。
以上取得的个人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应按实收法院执行款占应收法院执行款的比例分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法院执行款当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计算,你应补【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发布,***年修订)“五年内首次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对陈某缴税款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基数172,530.24元,罚款金额86,265.1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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