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父债子偿”案件,男子王某因病去世,但其生前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却一直没有偿还。王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王某的亲属偿还这笔债务未果,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王某儿子王某甲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其承担部分债务。
7月12日,红星新闻从该案承办法官、白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敏处了解到,此案之所以判决“父债子还”,是因为法院查明王某甲继承了其父亲部分遗产。
▲创意配图据图虫创意
据了解,王某是2018年10月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22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便找到王某妻子李某及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协商还款事宜。3人均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未继承王某遗产,无须替王某还款。
张某却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将王某妻子及两个儿子诉至白河法院。张敏告诉红星新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直接要求‘父债子还’的相关规定,只有继承人在被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原告张某没有直接查明王某生前所留遗产的能力,张某随即向法院提交了申请。
在该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虽然王某妻子李某及王某乙、王某甲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可次子王某甲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其遗留账户余额9800元悉数取出,并称该款用于办理其父亲丧葬事宜支出。
“这案子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纠纷,王某死亡导致无法直接履行债务,然后引发被继承人是否承担清偿义务的纠纷,所以最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张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某甲在其父亲王某死亡后,数次自王某的银行账户中转出9800元,其行为表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因此王某甲书面放弃继承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由于该存款属于王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为李某的财产,剩余4900元系王某遗产。王某甲转出款项中的4900元属于其继承父亲王某的遗产,应当在4900元范围内对王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欠张某借款本金5万元,王某甲在继承王某遗产4900元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的债务。
红星新闻了解到,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法院暂时还未接到双方的上诉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钟梦哲罗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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