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IPO被终止审查的挫折,大多数公司可能选择接受监管机构的决定,重新评估自身状况,或者寻找其他融资途径。
然而,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羚)却另辟蹊径,将交易所起诉到了法庭。
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披露了一则案例,即注册制实施之后全国首例,因为公司上市被交易所终止后起诉交易所的案例。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正为此前冲击“羊乳第一股”的红星美羚。
注册制后首例
据深圳中院披露:H公司起诉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应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因此,请求撤销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没有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违反了“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H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对于H公司所言“供应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法院认为,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不能狭隘理解“三年报告期”。2018年12月,H公司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间。
最终,深圳中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认为,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显著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客观来讲,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标准包容性会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注册制实施之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首发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
深圳中院表示,金融司法对此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要坚定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市中级法院“注册制终止上市第一案”的判决,坚持“申报即担责”,为注册制改革的贯彻落实,表明了立场,判定了边界,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曾哭诉上市路坎坷
记者了解到,上述所称的H公司即此前冲击“羊乳第一股”的红星美羚。
据悉,红星美羚于2017年9月开始了IPO上市辅导,2019年6月提交了创业板IPO申报稿,2022年4月提交上会稿,2022年5月6日红星美羚IPO被否。
而在当时PO被否消息传出后,互联网上便迅速流传出一篇题为《红星美羚致各界朋友、媒体的公开信》的几千字“小作文”。
公开信称,红星美羚仅在会审核期间,就经历了2次现场检查、10余次问询回复、8次财务数据更新、6次收入专项核查、3次IT审计。共计询证函件1万多份,访谈1000多人次,形成底稿500多卷,在会审核已经有6个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
同时,红星美羚还在信中请求证监会与深交所对公司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对审核中认为的问题立案调查,并对用两套标准、人为诋毁、“神仙打架”等问题进行调查。
随后,红星美羚甚至还专门召开“红星美羚IPO被否情况股东说明会”并进行了线上直播。
红星美羚董事长王宝印当场表示,红星美羚已向深交所提出了复审申请。“据了解的信息,从来没有提交成功的案例。红星美羚提交了复审,但复审无望。”
令人出乎意料的是,红星美羚最终竟选择将深交所告上了法庭。
截至7月9日发稿,红星美羚方面尚未对该案发表评论,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公司投关部门及公司董秘亦未果。
业内人士认为,注册制改革旨在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但并不意味着降低上市门槛。相反,它要求更高水平的信息披露和合规性,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其他拟上市公司而言,则更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要求,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其他违规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潇湘晨报·辣椒财经记者郝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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