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重磅发布! 六部门联合出手, 剑指财务造假

万得中2024-07-06 12:26:35  137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意见》的出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意见》主体内容 //

具体来看,《意见》主要由总体要求、主体内容、落实保障三部分构成。其中,《意见》主体内容部分围绕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强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 证监会解读 //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具体介绍了打假防假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最新情况,其表示,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

据介绍,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

同时,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及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依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据了解,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立体化追责力度,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形成齐抓共治、有序衔接的监管执法“生态圈”,将“长牙带刺”的监管执法要求落实到位。

// 多措并举,惩防结合 //

针对资本市场深恶痛绝的财务造假,本次出台的《意见》不仅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并且推动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机制,释放“惩防并重”信号。

一、升级惩防财务造假力度

《意见》指出,要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

证监会表示,《意见》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作为重要内容。未来,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将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造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重点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造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

二、持续提高违法成本

《意见》指出,要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责。

《意见》还指出,要推动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明确要加大惩治财务造假的基础制度供给,对财务造假主体和第三方配合一体打击,将有利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进一步提升惩治手段的威慑力。

三、多举措加强防治,优化市场生态

《意见》提出,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机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证监会表示,就整体而言,造假公司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造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需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

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首先是突破了公司的内控底线,其次是相关中介机构失灵,逐渐造成极坏的市场影响,所以从源头和动机上遏制各环节造假或参与造假的冲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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