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等违法行为。其中,洛阳市伊川县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被罚款2.1万元。
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一、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市中原区某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10月20日,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中原区某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从已倒闭的同行处收购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未留有进货票据,一共购进4台,进价为950元,售价为1199元。经检测,该批次车辆“车速限值”和“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126.6元。
二、洛阳市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川县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1月22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伊川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餐饮单位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瓶。经查,该气瓶由伊川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配送。2020年,伊川某民燃气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50KG气液双相瓶,该公司一直为此批气瓶充装,未办理过使用登记,属于非自有产权气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三、平顶山市宝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丰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1月9日,宝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宝丰县某电动车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于2023年9月从平顶山某商场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4辆,自己加装电瓶后售卖,货值金额8800元。经检测,该批电动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至检查当日,已卖出3辆,违法所得900元。
该电动车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宝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1.05万元。
四、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阳市高新区某庆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高新区某庆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未标示生产厂家、车辆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仅车身有车辆编号和电机编号。经查,该电动车商行经营的上述车辆,无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超过25km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该电动车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0.72万元。
五、南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阳市宛城区某钢灶具店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及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1月29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对宛城区某钢灶具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经营的某款家用燃气灶、某款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无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经检测,该家用燃气灶燃气导管与某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结构、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另一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结构、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592元。
六、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邑县何营乡段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15日,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夏邑县何营乡段某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段某某于2023年10月23日在夏邑县城某品牌电动车代理处购进5辆TDT1274-1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为了便于销售,私自更换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经检测,上述产品整车重量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车1辆,罚没款1.32万元。
七、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淮滨县某安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可燃气体报警器和家用燃气金属连接管案
2023年8月28日,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对淮滨县某安液化气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淮滨县某安液化气站于2023年6月10日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5个可燃气体报警器和20根家用燃气金属连接管,没有进货发票,也不能提供供货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经检测,上述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淮滨县某安液化气站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淮滨县某安液化气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可燃气体报警器,罚没款680元。
八、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西城某强厨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4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济源西城某强厨电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济源西城某强厨电经营部于2023年6月份从郑州批发市场购进某品牌规格型号为B01的家用燃气灶具共15台,经检测,该产品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济源西城某强厨电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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