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必须遵守的规则集,其核心目的是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以抵御潜在风险,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
起源与发展
起源:1988年,随着银行业务日益全球化,国际社会认识到需要统一的银行监管标准,于是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
发展:自1988年首次颁布以来,巴塞尔协议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求,旨在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巴塞尔协议I
发布时间:1988年7月,由巴塞尔委员会颁布。
主要内容:
资本分类:将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风险加权:根据资产类型和表外业务风险,赋予不同的风险加权数(0%、20%、50%和100%)。
资本充足率: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求国际业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II
发布与实施:1999年6月提出,2006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与创新:
风险范围扩大: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
三个支柱:设定最低资本要求、加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强化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风险计量方法: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供了多种计算方法,如信用风险可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或内部评级高级法。
巴塞尔协议III
主要内容与改进:
提高资本要求:上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资本留存:引入资本留存机制,提升银行在经济下行时吸收损失的能力。
反周期资本:建立与信贷增速相关联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对大型银行施加额外的资本要求。
杠杆率引入: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银行表内外资产扩张情况,引入杠杆率指标。
流动性管理强化:新增流动性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以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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