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影子公司(冒名公司)刻意利用其与知名公司名称之间的相似性来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日益普遍,本文以两起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作者又以休眠这特性,介绍了争议域名的处理办法,为商业活动参与者识别并应对这些冒名公司和争议域名问题提供了独到见解。
作者丨许卓杰 周慧文
一、影子公司
什么是影子公司?
有些公司会刻意设立并登记一间公司,其公司名称与一些著名公司十分相似(“影子公司”),目的是让人误以为这家公司是和那些著名公司是子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关系,从而鱼目混珠。这些影子公司另一特点是──他们全都是“休眠公司”。
对于这些影子公司的控制人,他们是在利用该影子公司的成立证书等文件,用以影射著名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又或者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以为影子公司与那些著名公司的商品或服务是同出一辙。这对于那些著名公司的销售及商誉都伤害很大。
案例
2013[1]年国内的一间专门销售建筑及装修材料的A,发现一家同名的公司A’在香港注册,于是A就与其香港子公司A(Hong Kong)(“两位原告”)控告 A’公司(“被告”)。诉讼陈述送达被告后,被告在时限之内没有提交拟抗辩通知书,亦没有提交抗辩书,因此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高院”)判决两位原告胜诉,原告将判决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按香港《公司条例》Cap.622第108(2)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在收到法庭判令及相关通知之后,就可指示被告在该通知上所指明的限期内,更改公司名称。如目标公司在收到上述指示而不变更公司名称[2],“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6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港币2000元。”
按现时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Cap. 221,第6级罚款可达港币100,000元。
另外,2015[3]年丹麦一间很受年轻人欢迎的手饰商Pandora A/S及其位于香港的子公司Pandora Jewelry Asia-Pacific Ltd,起诉了7间香港公司,每一间都包含了“Pandora”这一英文名字在其公司名称里面。这7家公司全都是影子公司,并且在香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利用其疑似Pandora的公司名称,及其香港公司注册的资料影射原告Pandora,将其生产的手饰当作Pandora所生产的手饰。虽然Pandora以原告的身份没有将这些案件合并,但香港高院鉴于案情相似,决定将这7宗案件一并处理,判Pandora原告胜诉。与上述案例一致一样,Pandora原告在取得胜诉之后,即将判决送至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讨论
因上述香港《公司条例》第108(2)条内的罚款较重,对于影子公司的持有人可能会有一定的威慑性作用。但笔者建议,如果《公司条例》第108(2)条可以进一步扩大适用,规定在影子公司收到指示后过了一定时间之后,仍未能变更公司名称,可以让注册处处长能有权撤销该公司注册。香港高院法官Zervos在上述案件中亦提出同样的论点。
由于在香港成立一间影子公司所涉的费用较低,所以不难在香港设立这一类影子公司。这是一些向境外发展的国企和民企都要留意的风险。
二、影子域名
什么是影子域名?
由于影子公司的关系,作者想在此带出一些类似的域名注册问题,并称之为影子域名。影子域名是指一些被第三者对一些已建立声誉的公司名称、商标抢先作出的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域名注册。虽然这些影子域名往往是休眠的,并没有营运,但其注册登记亦可阻挠这些被抢注公司的业务发展,甚至影响其声誉。
首先,所有的域名申请人, 在申请文件内已确认了存有争议时, 可启动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政策及办法。如果一个域名是包括 “.cn” 或 “.中国”,其相关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由《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所约束。对于包括“.com” 的域名,那就是ICANN所管辖。ICANN实施的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其规则。争议域名解决办法这两套规则十分相似,争议域名的投诉要符合以下条件,投诉才获得支持: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讨论
如果想投诉成功,投诉人一定要能证明对该公司名称或商标享有合法权益。比如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已拥有该商标注册,建立推广及销售网络,这都是最佳的证据。对于被投诉人是否有合法权益,要视乎具体事实,如果被投诉人在指定时限内,没有提交异议书,上述这个条件就一定不成立,因解决争议域名的专家组是需按照双方提交的陈述和文件而作出裁决,没有提交就不会考虑。
按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i)条,“……如专家组,发现如下,情况(不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
按上述第4(b)(ii)条,就算影子域名是休眠的,只要专家组认为影子域名的注册目的是为防止投诉人获得相应的域名,就成立被投诉人是具有恶意这一点。
另外要留意一点,争议域名的投诉书,应与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
请注意,本文章仅就提述项目作一般概述,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作法律咨询,请联络本所律师。
[注]
[1] HCA113x/2013
[2] 香港《公司条例》Cap. 622第108(5)条
[3] HCA 2405, 2406, 2408, 2411, 2412, 2413, 2414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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