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也是比较完善的,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达到最低五年服务年限的规定要求;二是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只要是按照程序办理辞职的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两个要点:
一是辞职前的工龄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公务员是为国家工作的,公务员的工龄只要是正常辞职的,这个工龄就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二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这种工龄就要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虽然在2014年10月之前,部分地方早就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试点,就是大家所称的“老机保”。对于各地在试点期间缴纳的老机保,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在这方面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但目前各地在理解这个规定时认识上不完全相同。有的地方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对于试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之前的工龄,有的地方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比如四川、重庆等地,都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我自己也是这个政策的亲身经历者,我在机关工作了20年,1999年辞职以后,是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来到重庆工作以后,从四川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重庆。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中,注明了有2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
2015年我在重庆办理退休时,重庆市的社保部门并不完全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的工作年限来认定,而是要按照个人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来认定。而且这种认定是比较复杂的,要经过区和市两级社保部门、人社部门来认定,最终以市级人社部门的认定为最终认定。
重庆人社部门在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完全是按照个人人事档案来认定,我在机关工作的20年工龄,包括从1996年1月开始缴纳老机保的缴费年限,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我在重庆退休后,原来我工作的四川机关,今年正式将原缴纳的老机保的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给我,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按照政策办事。
但有的地方在认定2014年10月之前从机关辞职后的工龄,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辞职前,没有老机保试点的地区,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意见比较统一的。但对于试点地区缴纳了老机保的,有的地区是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的地区,也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的。他们认为按照文件规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个规定有两个要点值得关注,一是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符合个条件的人员只能是在职人员,也就是没有辞职的人员。辞职以后就不符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所以只能将老机保的缴费年限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纳老机保的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从机关辞职的人员,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这对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影响是比较大的。如果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虽然企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和机关的计算办法有差距,但还是过渡性养老金。
如果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由于那时机关的工资比较低,个人账户余额比较小,只能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相比差距比较大,个人是比较吃亏的。
凡是从机关辞职的人,不管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将老机保的缴费年限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原来在机关缴纳老机保,或是辞职以后缴纳的都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都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的。与正常在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后的养老金差距是非常大的,很多人的养老金不到机关的三分之一,所以现在的公务员千万不要随意辞职,否则对于退休后的待遇差距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公务员从机关辞职以后,2014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多数地方都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但在过去试点地区缴纳过老机保的人员,是认定为视同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各地认识和做法有差异。不管怎么认定,从机关辞职后都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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