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主要依靠国际避税“三件宝”,“瞒天过海”:
收入递延;
转让定价;
勾选规则。
第一件宝:“收入递延”
尽管美国对国内公司的全球收入征税。但是,“收入递延”条款允许:子公司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母公司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纳税。
理论上说,跨国公司可以将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无限期地囤积在避税天堂,而无需缴纳美国税。
苹果等跨国公司,便利用了“收入递延”条款,将美国收入转移到低税区或无税区,以规避美国税,增加税后利润。
为了遏制跨国公司滥用“收入递延”条款,将海外子公司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美国出台了“F类收入”条例(Sec.951(a)),该条例要求:
美国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之间,转移的某些类型的“F类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要立即由美国母公司纳税。
对此,跨国公司“见招拆招”,通过下文所述的“第三件宝:‘勾选规则’”,将部分“F类收入”选择成为“穿透体”,不被立即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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