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取得政府补贴393.67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近日,黑龙江省个人独资企业林口县**煤炭经销处取得政府补贴超560万元,少缴纳个税被稽查并罚款。
该(单位)2019年取得政府补贴859,849.79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未计入收入总额;2020年取得政府补贴849,686.55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未计入收入总额;2021年取得政府补贴3,936,742.92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有109,9451.00未计入收入总额;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总额125,329,815.67元,应申报收入总额为营业务收入与营业外收入合计125,359,114.4元,少计收入29,298.7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五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属期2019年个人所得税30028.60元、属期2020年个人所得税8921.70元、属期2021年个人所得税11544.24元、属期2022年个人所得税10254.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序号17裁量基准(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该(单位)投资人高**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处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0374.55元。
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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