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华商网2024-05-30 21:49:00  137

5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应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交由他人临时照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教、家风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交流;接到有关单位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干预措施。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消防、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完善监控、报警等物防、技防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的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方式。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并对报告的学生予以保护。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全社会应树立关爱未成年的好风尚

《办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责任制。教育、水利、应急、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设施设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置等工作。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考虑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玩具、文创产品、网络信息等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办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设量相应的权限管理、消费管理、时间管理等功能,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不得提供游戏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依法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特教育学校(特教班),为残疾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等提供保障,对其他学校招收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减轻困境未成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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