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浙江省建设厅、司法厅、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截至2023年底,浙江省已建有城市道路4.20万公里,其中城市快速路1282公里,城市桥梁1.66万座,城市交通也已进入存量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与发展相适应的高品质建设、精细化管理、高水平安全的城市道路管理制度。现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颁布于2002年,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标对表国内外先进城市,大力推进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
新《办法》共28条,围绕新时期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角度出发,在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强化道路建管协同机制、健全道路安全运维体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在规划层面上,各地将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加快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在全面开展城市道路专项体检的基础上,针对问题补短板,完善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绿色慢行交通“三大系统”,衔接地下管网建设,明确城市道路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总体安排,形成建设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
此外,针对市民朋友关心的“马路拉链”等问题,新《办法》要求各地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避免反复开挖;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都应当同步建设多类型地下管廊,推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安全集约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城市道路安全管理方面,这次办法修订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下一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积极配合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路段、时间,同时为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相关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在不影响交通出行、不存在安全隐患等前提下用“服务温度”点燃城市“烟火气”,规范小摊点、保障大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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