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届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5月22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通报会,会上通报了5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丰镐东路陕西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4月18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对丰镐东路紫玉某园小区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小区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执法人员对陕西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小区物业公司)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4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相对人承认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行政相对人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于4月22日向行政相对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西安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清运车辆未按确定运输线路行驶
4月11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在昆明路巡查发现,车牌号尾号为251的其他垃圾清运车辆正在收集生活垃圾。经查,该车辆属于西安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高新区备案,在莲湖区未备案清运路线,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涉嫌未按规定作业。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车辆所属单位(西安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相对人对清运车辆未按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向其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确定的路线行驶。
行政相对人生活垃圾清运车辆未按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4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5000元,执法人员于4月29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西安某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2月28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兴某园小区时,发现该小区未落实定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象。
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件(亮证)表明身份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完成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当场开具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完成《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工作。行政相对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和《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并于3月28日自行履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
西安某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案
2024年3月4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四海唐人街时发现,四海唐人街某巷未落实定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
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件(亮证)表明身份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当场开具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20日正式立案。4月2日,执法人员完成《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案件办理期间行政相对人整改工作迟滞,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和《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并于4月24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陕西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1月8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队员在检查灞桥区狄寨街办潘村村道时,发现陕西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运车辆将生活垃圾运送到潘村垃圾收集点,此地点不是符合规定的转运和生活垃圾消纳场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完成调查取证。
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西安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案件合议和法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并处罚金30000元。1月22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于3月4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升2024年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效,全市城管执法系统以“八个新突破”为指引,一是以国家住建部督导检查反馈意见为导向,专项成立督导组、实行分片包抓,抓反复、反复抓,对违法行为持续施压;二是紧扣“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习惯养成”的要求,在宣传培训、氛围营造、机制建设等方面固强补弱,让广大市民群众形成共识,齐心共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
2024年1月1日至5月15日,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共开展检查44000余次,其中检查小区16448个(次)、机关单位2920个(次)、商场、学校、医院3913个(次)、其他单位33766个(次);督促整改7569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16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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