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5月23日消息,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IT之家注: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资质核验等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称:
近年来,我国网络拍卖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非标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作用明显,对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有积极影响。
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制定时间较早,未对网络拍卖作出明确规定。部分主体资质不合规、业务开展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诚信体系待加强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监管制度,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坚持问题导向,从网络拍卖发展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指导意见》是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
二是《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包括: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并明确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等。
三是根据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其出台有利于促进网络拍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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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拍卖新形式不断出现,如何对网络拍卖新形式进行有效监管备受关注。“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直播拍卖”“网络竞价”等新形式、新业态不断出现,网络拍卖活动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何对上述现象进行有效监管迫在眉睫。对此,《指导意见》提出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二是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许可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等措施,重点规制网络拍卖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压实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责任作出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二是对平台内的违规拍卖信息进行依法处置、报告;
三是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
四是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条件,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经营许可相关信息;
五是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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