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关于“减资补亏”的规定 《公司法》第225 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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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公司法》第224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减资补亏的注意事项 第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是公司弥补亏损的最后手段。公司用以弥补亏损的资金顺位依次为:公司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三,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虽然减资补亏制度不涉及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动,但是公司仍应遵循最低限度的公示义务,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这有利于避免公司借减资补亏之名行实质减资之实,最终使得债权人难以获得救济。
第四,减资后公司股东须遵循利润分配的限制。公司减资补亏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前,公司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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