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练帮朋友“解决问题”打伤他人, 服刑期满后拒赔再被罚

新京报2024-05-10 20:11:24  47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通讯员黄硕)因朋友租房纠纷,健身教练王某帮忙“解决问题”时将67岁的房东付先生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的王某在服刑期满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执行和解,但此后又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并消失。近日,朝阳法院与铁路警方协同配合,执行法官提前等在王某下火车的站台处“堵”到王某,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的朋友曾因租房问题与67岁的付先生发生纠纷,王某“帮”朋友“解决问题”时动手拖拽付先生致其倒地,造成付先生“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先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主动履行赔付义务,付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朝阳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送了执行通知及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法官唐铁星充分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王某向法官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付先生,但是刚刚服刑期满没找到工作,先向朋友借1万元偿还给付先生。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月底前王某支付一万元,后续每个月支付一千元,从次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两千元,后续经济情况好转提前偿还。

之后,王某仅支付了首期和解款一万元及两期一千元后就不再履行,王某预留电话成为空号,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付先生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冻结王某银行卡账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根据2019年9月京津冀三地高级法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唐铁星经北京高院协调,向铁路公安局发出了对王某的《拘留决定书》和《协助控制函》。

不久,唐铁星收到了反馈信息,得知王某将于4月16日乘普通客运列车于16时36分抵京,当天下午,执行法官团队在铁路警方的配合下提前来到站台,成功“等”到了王某。

在执行法官谈话室,王某称其收入主要用于抚养孩子及日常支出,没有剩余钱款赔偿给付先生。但事实上,唐铁星早已掌握王某有多笔金额达2万元的日常支付账单,其所谓经济困难的理由并不成立,明显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故意。面对法官的质问,王某再无话可说。唐铁星随即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充分释明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截至谈话当天,按照法院判决内容计算,王某共计欠付本金加迟延履行利息达5.7万元,王某当场一次性转账到付先生账户。

鉴于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王某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诚信是为人之道,立身之本,被执行人应放下侥幸心理,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如一时经济困难,请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或到法院说明缘由,提出履行方案,法院也将考虑各方具体情况努力定分止争。对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拒执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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