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转增资(股)本,当股东是自然人股东时:
1、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
(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增资 (注1)
(2)以股票溢价增资(注2)
2、非上市公司
(1)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期纳税(注4) 依据:财税〔2015〕116号
(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注5)
注1: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俗称送红股),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10〕54号);
按照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政策(注3)。
注2: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注3: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注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注3)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注5: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tips:
1.收购价格与净资产比较
收购价格>净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购价格<净资产,进入第2步
2.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收购价格-原股本)与盈余积累相比较
转让所得>盈余积累,收购后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所得<盈余积累,盈余积累与转让所得的差额部分,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 甲企业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王某以4200万元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了100%股权。收购后,甲企业将盈余积累向王某转增股本。是否涉及个税?
解析:王某42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2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有8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因此,3200万元不征个税,800万元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转增资(股)本,当股东是企业股东时:
1、资本公积转增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8〕102号)。
2、以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印花税处理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税率为0.25%(《印花税法》第五条及附录)。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转增资本(股本)的税务处理
一、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概述
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应当分别“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利润分配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以外的其他明细科目年末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二、税务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相当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将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tips: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又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和其他原因形成两种情况。
对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税,对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要征个税。
对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征个税。
按什么征税?
上市公司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财税〔2012〕85号),另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78号)规定,2019 年7 月1 日~2024 年6 月30 日,根据个人持有股票期限,分情况计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来说,个人持有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个人收购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1:甲企业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王某以4200万元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了100%股权。收购后,甲企业将盈余积累向王某转增股本。是否涉及个税?
解析:王某42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2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有8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因此,3200万元不征个税,800万元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甲企业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积累4000万元。假定王某以5300万元价款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随后决定将全部盈余积累转增实收资本,次年又以总计6000万元价格转让该股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原股东与王某各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被收购企业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收购价格>被收购企业净资产,企业原盈余积累4000万元,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5300万元,因此不征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王某转让所持的甲企业股权:
(6000-5300)×0.2=140万元
政策依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二)企业股东
1.企业所得税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包括:(1)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2)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
2.印花税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及附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税率为0.25‰。
二、会计处理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非股份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
溢价发行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税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等待期内应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反向
(2)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反向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等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非上市公司)净资产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张三持有100%。现乙公司投资100万元银行存款到甲公司,增资后,甲公司的净资产变为200万元,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另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甲公司将50万元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
甲公司分录:
1.乙公司注资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5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万元
甲公司应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100万元,按万分之2.5缴纳印花税250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再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2.转增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万
贷:实收资本 50万
乙公司分录:
1.注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甲公司转增资本时,不进行会计处理
对乙公司来说,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不作为乙公司的利息、红利收入,乙公司也不应当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张三:
对张三来说,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实收)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