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聚热能”)主营业务为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用于供应采暖和生活用水,以及供应工业生产所需的蒸汽。力聚热能招股书(注册稿)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何俊南直接持有公司 73.26%的股权,并通过湖州欣然控制公司 14.29%的表决权,合计可控制公司
87.55%的表决权。
力聚热能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保荐代表人金波和秦汉清负责此次募资活动的全程指导与监督。同时,财务审计工作委托给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签字会计师张建新、杨金晓和王徐明。
聚力能源招股书(注册稿)显示,本次力聚热能募集的资金总额15.361865亿元,主要用于两个关键项目的实施。其中,募投项目一大亮点是建设“年产3,000台套高效低排热能装备未来工厂”,下设三个子项目: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年产500套大功率超低氮燃气锅炉产业化项目,投资预算5.07669亿元;年产1,500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预计投入5.467978亿元;以及年产1,000套超低氮燃气锅炉产业化项目,投资额约为2.817197亿元。另一方面,力聚热能还将利用募集资金中的2亿元来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减少公司利息支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满足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营运资金需求”
证监会新政剑指“先分红后补充流动资金下,力聚热能现金分红合理性
随着证监会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对于IPO市场热议的“先分红后补血”现象有了更为明确而严格的规范。该试行意见着重强调,证监会将密切关注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是否存在突击性“清仓式”分红的行为,并对此类情形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严加防范和查处,彰显出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提出的“严把入口”监管理念,以及证监会对市场秩序维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坚定立场。
市场舆论普遍对IPO企业“先分红后补血”现象持严厉批评态度。据观察,一些企业在IPO之前,借由大规模甚至近乎清仓式的分红方式,很可能存在变相向大股东输送利益之嫌。以力聚热能为例,其近年来的分红动作明显,尤其是在筹备上市期间的高额分红行为,引发合理性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关注。
力聚热能招股书(申报稿)显示,力聚热能在2021年度、2020年度及2019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分别2.0475亿元、0.7亿元和1.2亿元,呈现出逐年递增态势,尤其是2021年度的分红额竟然超过了当年净利润。与此同时,力聚热能在IPO过程中拟募集15.361865亿元资金,其中明确规划2亿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以降低利息支出、提升盈利能力并应对未来产能扩张所带来的运营资金需求。然而,在如此重要的发展阶段,力聚热能选择在申报上市前大举分红,仅2020年和2021年两年的分红总额就达到了7000万元和2.05亿元,特别是2021年分红额度超过全年净利润。
力聚热能实际控制人何俊南在此巨额分红中获得显著收益,而在公司亟需资金且即将通过IPO募得资金的关键时刻,为何不将过去三年共计3.9475亿元的分红款用于公司自身的流动资金补充和发展呢?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金波、秦汉清在回复问询时解释称,力聚热能历年来的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稳健且持续盈利,具有分红的能力和条件。分红后公司仍保留充足的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周转,并未出现过度分红情况。他们认为,分红有利于公司遵循“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给予股东合理回报,同时也有助于公司经营管理的进一步优化。据透露,力聚热能的利润分配方案已通过全体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然而,尽管力聚热能的分红方案在形式上符合法规要求,但其分红决策与IPO募资补流资金的需求形成了鲜明对比,不由得让外界再次审视“先分红后补血”现象背后的真实动机及其对潜在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作为企业领导者,大股东在制定分红政策时,理应放眼长远,以企业整体发展为重,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润分配而忽视了对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障。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资本市场的监督下健康运行,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不至于将股市当作私人提款机,将广大公众投资者置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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