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宿迁市泗阳县检察院公布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为诈骗分子开车的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个月。
根据检方公布的信息,2022年11月,单某在朋友何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和朱某(另案处理)第一次接触到了GOIP(虚拟拨号设备)。次月,单某与朱某拉上了好友刘某,通过某聊天群与境外诈骗人员联系,配合境外诈骗人员实施诈骗。他们负责在国内维护GOIP(虚拟拨号设备),境外诈骗分子操控GOIP设备,可以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诈骗所得的钱财,单某、朱某、刘某参与分成。2023年春节后,单某又邀请魏某、唐某某加入,并以500元/天聘用李某当他们的司机。他们五人从江苏泗阳出发,每天开车在无锡、苏州等地四处游荡,魏某和唐某某负责收电话卡,单某和刘某负责维护GOIP设备,李某负责开车,期间单某陆续给了李某工资七、八千元。
2023年2月,单某、刘某、李某等5人在泗阳县境内被抓获。当年6月,公安机关以单某、刘某、李某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经被告人单某提议,单某、刘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情况下,仍在在泗阳、苏州、无锡等地搭设通话设备,使用手机卡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话服务,协助他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416万余元。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单某、刘某仍为他人架设通讯转接设备;魏某、唐某某两人共收购电话卡10余张,且获利金额均未超过1万元;李某负责开车、购买食物、开宾馆,却未参与购买涉案设备、参与分成。
日前,经泗阳县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单某、刘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唐某某、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四个月、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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