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治文华人买家中途反悔, 判赔卖家$40万差价!

温哥华房产2024-04-19 12:53:05  64

据CBC News报道,BC高等法院近日作出一项裁决,认定针对列治文一处房产的中文手写售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家需因自己违约导致的交易失败赔偿卖家$40万加元的差价。

这起法律战历时7年多,其中出现的熟人交易、微信协商、中文手写合同、先住后买等操作在华人社区中屡见不鲜。

因为过于烧脑,该案两年前曾经被简易程序法庭拒绝审理,如今终于尘埃落定。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这样以后如何避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心里也能有点数。

典型的熟人交易

本案中的原告,卖家杨女士有意出售自家在列治文1号路以西Blundell街的一栋大型独立屋。她本来想找个经纪,就请周围朋友帮忙推荐,其中就包括因为跳舞而结识的李女士。结果李女士一听,表示不必舍近求远,房子她买了。

李女士和儿子一起看过房子后,双方于2017年5月初签署了一份以中文起草的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只有一页纸,内容简明扼要,商定房屋售价为$288.8万,交付$10万定金后买方可搬入该物业居住。

第一笔付款$10万在2017年7月10日前全额支付,第二笔付款$80万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余款$100万在李女士售出自己的一处房产后全额支付。

李女士在2017年5月分两次交付了$10万的定金,并搬进了房子中居住,也开始承担与该物业相关的费用,包括地税、水电燃气和保险等费用。

2017年7月,李女士支付了第一笔付款$10万。

2017年9月,双方又签署了一份标准格式的英文售房合同,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1月20日。双方都认可,英文合同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协助买方从银行获得贷款。

结果不出意外地出了意外,李女士声称没能拿到贷款。但这并没有耽误她买别的房子,还买了不止一套。

英文合同到期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1月21日,李女士位于温哥华西20街的房产售出。

2018年3月上旬,李女士在列治文Grainville街购买了一处房产。4月,她又给列治文的另一处房产下了$270万的offer。

4月25日,李女士一家搬出了Blundell街的房子。

两天后,杨女士将李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签发对标的房屋的占有令、确认中文合同的有效性、保有$10万元定金和要求被告对违约和不当得利的损害赔偿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

被告李女士随后提出反诉,主张中文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或执行力,是原告没有准备好、没有意愿或能力履行合同导致交易失败,原告应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

案件起初走的简易程序,但由于最关键的合同和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据都是中文的,而双方的翻译和说法大多南辕北辙,把法官绕晕了,表示这个案子走简易程序是欺负人,拒绝审理,双方要么私了,要么去走常规诉讼程序。

中文手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今年4月,BC省高等法院法官Steven Wilson就该案作出了裁决,认定中文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尽管翻译、习惯和解释不同,在BC省仍然可以执行。

李女士提出的辩护理由主要是两点:

1、交易失败的原因是卖家没有准备好、没有意愿或能力履行合同。对此法官表示,李女士在支付定金后就举家搬进了房子,居住了将近一年,这说明原告已经准备好、愿意并能够在交割日期完成交易。

2、中文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因为它是不确定的。李女士表示,虽然中文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该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她成功获得房贷。

对此,法官表示,中文合同是有效的。李女士很清楚合同的性质。裁决书中写道,“虽然我承认李女士不会读或写英语,而且她理解英语口语的能力可能有限,但我不认为她像她所描绘的那样简单或天真。”

关键的一点是,李女士提供不出为Blundell街房子申请房贷的文件。既然不能证明她申请了贷款,自然也就没有证据支持她未能成功获得贷款的说法。而且在李女士反复声称不能为该房产获得贷款的4个月里,她买了另外两处房子,并且都拿到了贷款。

此外,李女士所说的不确定性,包括交割日期和利息成本,也并不会使中文合同无效。

简言之,就是中文合同有效,而李女士是消极履行合同,放任交易过期失败,原告无过错,理应就受到的损失获得赔偿。

杨女士最终在2018年以$248万的价格将Blundell街的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买家,比合同规定李女士支付的价格低了约$40万。

法官裁决李女士应当向杨女士支付差价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不得不说,这位法官脑子满清楚,不懂英语和不懂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语言只是载体,法律规定才是实质。中文合同签得好,法理上站得住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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