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违反程序显著轻微,对表决结果没有实质影响,一般不可撤销。如没按规定形式通知,或规定需提前15,实际只提前了13天等。若因为情况紧急只提前了3天通知,若异议股东实际参加股东会后也并未就通知时间提成异议的,通常也不得以此撤销股东会决议,因为这相当于该股东以实际行动放弃了期限利益,相当于就会议时间达成了新的一致,应当适用“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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