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TV又赢了,拦截广告软件被起诉
一场“开屏广告”和“屏蔽广告”谁合法之争落定。由于为用户提供屏蔽开屏广告的服务,“拦精灵”App经营者被“芒果TV”App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赔9万元。随后,“拦精灵”方上诉。
4月17日下午,芒果TV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拦精灵”App经营者北京炎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高玖泰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当前,包括芒果TV在内的视频类App营收主要分为三大块,即会员费、广告费和版权分销收入。快乐阳光公司代理律师称,这些App经营者需要大量资金购买影视版权,广告收益显得尤为重要,设置开屏广告是为了更好提供视频服务。且根据调查,市面上主流App大多设置了开屏广告,是依法合规的正常商业模式,应受法律保护。
芒果TV方面强调,虽然软件符合用户需求,但并不代表其行为就是正当的(流氓行为)。他们认为,即使有大量用户不在乎5秒的开屏广告,也不应该因此绕过广告。
炎高玖泰公司代理律师则称,一键关闭开屏广告是用户的权利,“拦精灵”没有直接屏蔽芒果TV的开屏广告,只是在识别到开屏广告上的“跳过”字眼后,模拟用户点击跳过。这是基于芒果TV自己设置的“跳过”功能,辅助用户完成点击,并没有超过芒果TV的设定范围,不违背芒果TV设置目的,只是为了方便用户一键关闭,并没有妨碍、破坏芒果TV的正常网络服务,因此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合议庭认为,“拦精灵”系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互联网用户跳过芒果TV的开屏广告,满足上述规定中“利用技术手段”的条件。同时在案取证视频显示,用户使用“拦精灵”的自动跳过广告功能后,“拦精灵”实际上对芒果TV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跳过”。
这种屏蔽破坏了芒果TV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影响广告投放效果,进而使广告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
综合考虑芒果TV的影响力和开屏广告刊例价格、“拦精灵”软件的用户量和收费情况、上诉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8万元经济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可以支持。同时,一审法院确定的1万元合理支出的数额亦属恰当,予以维持。
用户杨欢表示,“开场就两分钟广告,谁受得了,15秒以内还能接受。每部剧播半个钟头就开始插两分钟广告,一般这个时候我都会去给自己倒个水,站起来活动一下。”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芒果TV第一次因屏蔽广告行为而诉诸法律手段。此前,芒果TV曾对搜狗浏览器、小米浏览器、百度等多家企业提起诉讼,其中对百度的索赔金额高达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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