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楼上邻居影响休息,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其个人信息,因调查无果要求全额退款?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调查收集个人信息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后,当事人自愿达成退款协议,并签署保证书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王强(化名)开设了一家管理咨询公司,经常在线上承接调查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去年3月,李林(化名)因楼上住户影响其休息,通过某网站搜索到了王强公司,联系到自称“私人侦探”的王强。
李林遂委托王强调查楼上邻居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微信号、房产等个人信息。双方谈好调查费用共计1.4万元,李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款项。
王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主动退还了2000元。但是,李林要求王强退还剩余1.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后来,李林遂将王强和管理咨询公司一并告上了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委托事项涉及侵害他人私密信息,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王强当庭退还李林调查费80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同时,为消除案外人面临的隐私泄漏风险,法院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要求双方出具保证书,避免日后产生逾越法律边界的行为。
法律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谢义克实习生智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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