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元/度? 广州多个出租屋管理员违规加收电费被罚

南方都市报2024-04-16 20:06:43  385

南都讯记者廖艳萍通讯员穗市监《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强化政策法规宣贯和价格提醒告诫,加强对各类电费收费主体的检查、指导,依法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督促各电费收费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现公布一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如下:

天河区文冲坦工业区

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文冲坦工业区内某公寓管理者潘某某,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按1.6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公寓住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29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40.8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新市西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新市西街某出租屋管理者梁某某,于2023年5月至6月期间按1.5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7月按电费单价0.6元/度、电力设备损耗及维护等费用0.9元/度收取,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5元/度。

2023年10月1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238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罗某某,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间按1.3至1.5元/度不等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按照0.89元/度的电价收取租户电费,并按用电量收取0.41元/度至0.61元/度不等的综合管理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至1.5元/度。

2024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458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2786.26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石牌村逢源大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石牌村逢源大街某出租屋房东曹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按1.5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7286.55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萧岗村怀安里二巷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萧岗村怀安里二巷某出租屋管理者江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电费0.65元/度、电损0.85元/度,即实际电价1.5元/度的标准向租客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月1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130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

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房东黎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1.3元/度的标准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租客按照0.88元/度收取转供电电费,同时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用电量加价收取维护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

2024年3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60.86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3860.54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珠村东横五路一巷

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珠村东横五路一巷某公寓管理者邹某某,于2023年7月期间按1.5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2613.84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广汕二路

某农贸市场管理方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市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间,在收取广汕二路某农贸市场第二、三层经营户电费时,以用电量为基数计加收设施服务费。

当事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4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8273.6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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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52)
  • 文艺家2024-04-17 04:48
    引用12
    在广东十几年了,一直交的都是1.5元的电费[得瑟]
  • 跨境电商在连线2024-04-17 04:29
    引用11
    让我们去投诉 打了12123 转给街道处理 街道说 自古就是这样的 只要电费在收据上不超过1.5就行 其余的写管理费就行 [呲牙笑]
  • 一条很擅计算机2024-04-17 03:59
    引用10
    我们房东手0.75块一度,然后另外0.85块加到房租里[得瑟]
  • 体育啊哒2024-04-17 03:11
    引用9
    有证的出租屋是可以分表的
  • 文武有全粥2024-04-17 00:45
    引用8
    在夏茅村二房东0.8一度的电,自己充值电费,冰箱、热水器、煮饭、烧开水一个月不到一百块,本地房东1块五一度。光一个热水器跟照明都一百七十多。
  • 科技密码2024-04-17 00:11
    引用7
    你就是那种看了标题就来评论的键盘侠吧
  • 三国杀奎托斯2024-04-17 00:04
    引用6
    广州还是一直1.5元,没用的,怎么都降不下来的,只有越来越贵,不会越来越便宜的。
  • 子轩聊游戏2024-04-16 23:22
    引用5
    问题是供电局只对总表,那房东怎样处理阶梯电价?
  • 陈屿知知2024-04-16 23:10
    引用4
    筛鸠气,现在把电费拆分为电费和管理费了,一点用都没有
  • 重案组37号2024-04-16 22:11
    引用3
    其实电网在出租屋的总表名下再按房号分立户表,操作上有难度吗?
  • 警界君2024-04-16 21:39
    引用2
    希望可以再接再厉,接二连三的整整这些二房东……房东就是法外之地……难得有人管管……
  • 英语Nina老师2024-04-16 21:32
    引用1
    充电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