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冷研作者团队-Watkin's Ale
字数:3436,阅读时间:约9分钟
编者按:目前,网络上对于秦国军事制度的认识仍然处于相当模糊的状态,对许多问题缺乏准确的理解,且时常能在人们的讨论中看到一些错误的历史认识。本文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以《商君书》的内容为主说明秦国的军事制度,并对一部分错误的历史认识进行梳理。
秦国军制考辩
在《商君书·境内》一篇中,秦军的基层士卒及军官被分别称为“校、徒、操”。而从“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这一句来看,“徒”所指应为“一般士卒”,“校”与“操”具体所指不明,这里略过不谈。其中“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一句,所提到的“卒”不能被理解为“一般士兵”的意思,参考《周礼·夏官司马·叙官》:“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可知此处之“卒”应是指军官,《尉缭子·兵教上》亦有:“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伯长。”可见,战国时是存在使用“卒”作为指代军队的基层军官的说法的。“卒长”一词,亦见于里耶简8-193、8-657、8-743、9-1771、12-691,其为秦时较为流行的对军中“百将”一职的别称,确属不误。
▲秦始皇兵马俑
可以确定的是,秦人的军职与爵位之间的联系相当紧密。相关资料,除《商君书·境内》所言秦爵一级以下(包括无爵者)至第四级爵(不更)所任军职的规定以外,出土里耶秦简8-1574+8-1787亦见有“敦长屯戍簪袅悍”,可知有第三级爵(簪袅)者即能在秦军中担任屯长一职。屯长位在百将以下,什长以上,《商君书》原文“五人一屯长”应为“五十人一屯长”之误。
综上所述,秦军的爵位与军职之间的对应关系,应为无爵者与公士担任基层士卒及伍长级别的军吏,而拥有上造、簪袅、不更三级爵位者,则分别在军中担任什长、屯长、百将级别的军吏。百将以上,则为候、司马、校尉。候又称“曲千人”及“二五百主”,上孙家寨汉简355、044、056、027、232、218、354所见《孙子兵法》佚文有:“以□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候斩;以部干行,司马斩”,居延汉简564·6有:“左部司马宣后曲千人尊”。
有关秦、汉一“曲”的人数,杜佑《通典·卷一百四十八》云:“二官为曲,(二百人,立候)。”另见《史记·傅靳蒯成列传》:“斩骑千人将一人”,《六韬·犬韬·均兵》:“二百骑一将”。“候”亦见于里耶秦简9-2287:“廿六年五月……往岁八月击反寇迁陵,属邦候显、候丞不知名与反寇战,丞死。”此战失利以后,秦廷意识到无法仅以一“曲”规模的作战部队镇压迁陵当地的“反寇”势力,于是将迁陵县的常规驻军规模调整至一“部”级别,其指挥官为等级在“候”以上的“司马”。
里耶秦简9-1112提到:“二月辛巳,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主,以律令从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贰乡上司马丞。亭手。即令。”此处“丞”应为人名,通过简文,可知迁陵县贰春乡的主要武装力量由一位名为“丞”的司马所统领,县内进入战备状态时,贰春乡方面需要向其传达县廷的“谨备”之令。
关于迁陵县秦军的兵力规模,里耶简8-132+8-344有:“冗募群戍卒百卌三人……六百廿六人而死者一人。尉守狐课。”从中可知,一名司马所能掌握的兵力最多不会超过626人,而如果算上来自泗水郡的“更戍”及其它不属于正规作战序列的士卒,及隶属于都乡、启陵乡、迁陵县城的亭卒与乘城卒,则一名司马所能掌握的兵力应不超过400人。目前所见出土秦简中,尚未发现有关于校尉一级军官的历史记录,故这里不做揣测。
▲秦国军队
总的来说,目前所能确定的是,《商君书·境内》所谓“五百主”与“二五百主”即“百将”与“候”(见上引《孙子兵法》佚文)。就出土秦简的内容而言,估计秦的军司马所下辖兵力数量为400人,候所下辖兵力数量为200人是较为可信的。一种说法认为,《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卒长五百石”的秩级规定,是称“百将”为“五百主”的原因,可以参考。
不过,在部分情况下,《秩律》所见秩级仅为百六十石级的“亭校长”可以暂代卒长职位,指挥屯长及什长、伍长,见里耶秦简8-439+8-519+8-537:“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谿桥亡,不知……”。
若以爵级进行对应,则在这里可以假设秦军以无爵者为士卒、公士为伍长、上造为什长、簪袅为屯长、不更为百将、大夫为候、官大夫为司马、公大夫为校尉。校尉以上的秦国军职,由于相对缺乏材料,这里略过不谈。
▲大秦赋
甲首之功
有关秦卒的“甲首”之功的赏赐,一般参考《商君书·境内》:“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普遍认为,这是较为可靠的对于秦官方的赏赐规定的记载,相关争议一般与《商君书》中的这一段有关:“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历代注家,对“羽”字释读不一,其中又以孙诒让“‘羽’疑当为‘死’”的说法流传最广。然而,孙诒让之所以用“疑”字,就是因为如此释文并不足以作为定论。
除此以外,又有高亨说释“羽”为“兆”,“兆”借为“逃”之说。张觉释“羽”为敢死,可备一说,《韩非子·初见秦》:“其顿首戴羽为将军断死于前不至千人,皆以言死”、《后汉书·贾复传》:“于是被羽先登,所向披靡,贼乃败走”。笔者以为,《商君书》中的这句话,意思其实是:“假如五人队中只有一个人能够在作战时勇敢,那么,剩下的四个人都要受到惩罚。”
▲大秦赋
本文前引高说之所以能够流行,原因主要在于《尉缭子·束伍令》中的这一段话:“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应该指出的是,在当时的制度下,并非所有戍卒都处于有可能“斩首”的战场,但任何一支队伍里都有可能出现逃兵。不论有无战事,边塞地区都需要有人驻守,绝无可能假设秦政府竟会要求士卒在战友逃亡以后挑起不必要的边境冲突以获取首级从而免罪。
事实上,《尉缭子》所谓“得伍”一词,完全可以释为“捕”和“告奸”,即:“战友逃亡以后,若能抓捕,则士卒无罪;在逃亡以前,将其企图告发,有赏;逃亡而不能捕回,则按连坐规定处罚。”
▲大秦赋
一种解读认为,《境内》篇所谓“一人羽而轻其死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与所谓“盈论”一词有关,即“若斩敌首级数不及己方士卒的战损,则不计为盈论,无功”。然而,“盈论”一词为实乃对统计结果的评价,而非“杀敌数量减去己方阵亡数量后‘盈’余的斩首数”。《商君书·境内》:“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至于“能人得一首则复”,则实际上属于“战后抵罪”——这一点,从“则复”一词上就能够看出来,其所言者,实乃为“已施行刑罚以后的规定”,即《尉缭子·束伍令》所谓:“复战得首、长,除之。”相关规定亦见于《尉缭子·兵令下》:“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总而言之,秦的升爵规定实际上并不存在考虑“战损比”之类的特别要求,强调秦国对于基层士卒的苛刻本身是相当愚蠢的。
对于秦人而言,战争绝非仅仅属于极少数勇敢者的游戏,胜负更多地取决于集体性的勇敢行为。战时不敢随同战友冲锋陷阵,按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绾等畏耎反走案,该行为的法律术语为“不伍束符”,按律应坐“畏耎”罪。
▲大秦赋
另一方面,对于所取首级的争夺,在秦军中自然也是存在的。出土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旞,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可见秦军士卒为与他人争夺首级,甚至存在拔剑私斗的情况。若首级的归属并不明确,则让军中的其它士卒对首级进行辨认,《封诊式》:“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其头所不齐然。以书讂首曰:“有失伍及(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这样的程序,核心是要求士卒在斩首时身边有战友陪同,如果某人临时起意抢夺他人首级,与其共同行动的战友也可以发挥“告奸”的作用,寻求军吏的帮助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商君书》《尉缭子》《里耶秦简校释》《睡虎地秦墓竹简》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6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