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在对此案的诸多探讨中,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是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在这起案件中,三名犯罪未成年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置?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体系,如何防止悲剧重演?针对这起案件引发的诸多讨论,澎湃新闻邀请多名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
一、核准追诉需要哪些条件?
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一名13岁中学生被抛尸于蔬菜大棚中,被发现时,死者脸部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
案发地现场 央广网 图
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同学的家,仅有约100米。据警方透露,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因为埋尸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经进行预挖。
按照此前报道披露,三名犯罪嫌疑人皆为13周岁。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通报还指出,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有着严格的标准,首先是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严重犯罪,其次是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最后是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邯郸案件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这个案件也符合了追究刑责的条件。
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施行。根据其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类严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按照当时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2021年,根据社会发展和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一定调整,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刘仁文表示,经过最高检的核准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接下来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澎湃新闻检索了解到,这并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据多家媒体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该案目前正由定西市中级法院审理。
二、最高检快速核准追诉意味着什么?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从3月10日案发、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到3月21日当地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再经过检察机关层报,最后到最高检依法核准,整个过程只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表示,最高检的核准,决定了该案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还是作为保护处分案件办理。假如最高检核准追诉,就进入刑事程序,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处理。如果不核准,则会作为保护处分案件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她表示,条件严格、程序复杂、流程冗长,这是不少人对最高检核准程序的印象。也因此,本案的核准速度打破了外界惯常对于最高检核准流程的预期,这也许是最高检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法治担当的体现。
陈碧认为,前述核准追诉的条款中“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比如,少年的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手段残忍、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可以把这称为“恶意补足年龄”,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年龄不够,但通过其行为表现,证明其心智、恶性已经超过了真实年龄,所以才追究刑事责任。
陈碧认为,最高检核准追诉也只是本案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后的公诉和审判,被告人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应当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要如何体现,都会被持续关注。
刘仁文表示,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是在2020年底通过,2021上半年才正式实施,核准追诉标准还在探索阶段,本案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最高检核准追诉速度比较快,对于下一次类似案件如何追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标准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为什么不能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初步认定有预谋性。不少网友质疑有主观恶意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的法规与朴素的正义观相悖。
在未成年犯罪中,既要保护未成年人,也要保护社会,称之为“双向保护”。刘仁文对澎湃新闻表示:“在本案中确实存在一个双向保护原则的冲突和纠结。”
他说,本案中出现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社会上有希望判处犯罪者死刑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复杂的原因,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判处死刑确实是不现实的。
刘仁文表示,“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不仅是我国刑法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面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准则,在有些国家不仅不能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都不能判处。在一些国家,如果这个未成年人对社会还有危险,就要转化到一些特殊学校,或者一些专门的管教场所,一直到他们对社会没有危险,通过评估后才可以放出来。
法家云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理事长黄麒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中国传统里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规定,也是我们国家对外的一个承诺。同时,即使是成年人犯罪,在很多国家也开始废除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对按照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针对该案,黄麒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不幸的事件,除了刑事追责外,希望社会各方能从此事中汲取充分教训。比如,学校是否需要再增加一些法律方面的教育,还需要继续加强对心理方面的关注,对校园霸凌行为及时有效制止等,都值得思考。
陈碧认为,关爱留守儿童,解决打工家庭儿童的就学问题、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滑落者”,才是国家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重点,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单纯是一个刑法的问题,如果仅仅从朴素的道德观出发呼唤严刑峻法,也只是满足了一时一事的正义感,而忽略了犯罪产生的环境和社会议题。该严惩的要严惩,但惩罚背后不应该是报复的情绪,也不是终点,一个文明的社会有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60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