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在Abercrombie一案美国判例中提出的商标五分法, 基本上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共识,普推知产老杨平常检索时,我国一些专家相关的论文及专著和判例中也会经常涉及到。
商标五分法主要是把商标分成个五种类型, 通用的(generic),描述的(descriptive), 暗示性的(suggestive), 任意性的(arbitrary), 臆造的(fanciful),这些类型显著性也是依次增加,但在有些也是动态变化。
商标不能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比如苹果牌苹果,描述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申请商标字母组合“Supersafe”可译为“极好的安全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这两类在申请商标时大概率会以缺显驳回,暗示性商标以隐喻、暗示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不会一眼直接看出来产品,如“健力宝”在饮料,“康齿宁”在“人用药”上是暗示性,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任意性比如“苹果”用手机上,“大白兔”用在糖果上,臆造的是指在以前是日常不存在的名称,如联想当年英文商标改名“lenovo”,“麦辣”,“格力”等。
基本商标起名常见用的暗示性的和臆造的多些,任意性的大部分都已用的差不多,臆造的比暗示性的商标名称显著性更强,通过率更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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